第二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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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以前,矿务处理多依地方习惯,各自为政,无统一办法。 1914年北京国
民政府颁布矿业条例以后,地面权始与矿业权分离,矿业渐盛。据1916年统计,全
省探采矿产31种,矿区300余处。在全国26省区中,山东省矿区面积居第二位;但
以矿产价值衡量,则居第11位。1932年,山东省矿区面积跃居全国第一位。据1933
年统计,全省矿石年产量约367万吨,产值约2700万元。全省矿业工人约3.15万余
人。1932、1933年受理矿业呈请案149件,其中重晶石矿66件,煤矿56件。经实业
厅、建设厅呈实业部核准发照者57户,小矿业权发照者13户。
  旧中国开办矿业采取官办、民营和外国投资等经营方式。山东沂水红石桥金矿
原属官办矿业,由省署于1915年设采金局开办,后奉令撤销。以后,每年都有呈请
商办者,均被批驳。封闭至1934年,复由省采金局开采。另外,如山东中兴煤矿公
司于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注册,章丘县天源煤矿公司于1919年注册,宁阳县华
丰煤矿公司于1910年(宣统二年)注册等,以上均属民办矿业。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德国以武力侵占了胶州湾,迫使清政府签订胶澳条
约,攫取在山东境内筑路、开矿等特权。次年,德国人组织德华矿务公司开采坊子、
淄川(马庄)及金岭镇煤、铁等矿;德商瑞记洋行组织山东德华探矿公司,勘探山
东5处矿产。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德国人特权又落入日本人之手。由日本青岛
守备军的铁道部营办淄川、坊子及金岭镇等矿山达7年之久。1922年始归还中国,
由中日合办的鲁大矿业公司经营,实际上仍由日本人操纵。1937年10月日本侵略军
侵入山东后,更肆无忌惮地掠夺山东矿产资源,尤其是战略物资煤、铁、铝等。仅
1940年运往青岛地区的煤就达150余万吨,而掠回日本的就有120余万吨;1943年掠
走铁矿石2000余吨,盐14万余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开始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制定和颁
布了有关条例。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80年代,
国家重新制定和逐步完善了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体系,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于同年5月发布了《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
办法》。烟台、青岛、潍坊、枣庄、临沂、淄博等市、地和部分县还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了相应地方法规。
  实行矿产勘查管理,执行矿产资源勘查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依法探矿的新秩序。
从1987年开始,实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截止1988年底共登记458项。
  实行采矿申请登记制度,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进行采矿。截止1988年底,全
省共有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10543个,其中全民所有制矿山225个,乡镇及乡
镇以上集体矿山1183个,村办及个体采矿者9135个。自1986年开展登记发证工作以
来,截止1988年底,已完成各类矿山登记发证5328个,其中全民所有制矿山累计发
证201个,占应发证的89.3%;乡镇及乡镇以上集体矿山累计发证709个,占应发
证的60%;村办及个体采矿累计发证4418个,占应发证的48.4%。
  开始建立和执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制度,全省232个大、中
型矿山企业填报了统计报表,占应填报数的92.43%,50个县对乡镇小型集体矿山
进行了统计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