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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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至80年代初,地质工作一直借鉴苏联管理模式,由国家实行计划管
理,采取水平法分配投资的办法,由中央财政拨款。地质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
家需求下达地质任务,省地质局按照任务要求部署全省地质工作并由局有关职能部
门劳人处、计财处、地质矿产处、水文处、探矿处、科技处和物资处等对地质工作
全过程实行总体指导、计划调控和具体实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改革、开放、搞活”的原则,省地矿局按照
“地质项目管理、开辟地质市场和发展多种经营”三项主体改革工程,试行了一系
列管理改革措施。 80年代中期,省地矿局为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运
用价值规律和商品交换原则,在全局系统开始试行地质项目管理,即以每个地质项
目作为相对独立的管理对象,进行计划、控制、调节、组织和指挥全面管理的基本
管理制度。它包括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劳动管理、经济核算和经济责
任制等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以实现地质找矿为中心,保证
地质工作质量,提高地质工作经济、社会效益,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地质成
果资料为目的。
  地质计划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按管理权限,计划项目分为4类,按重要
程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第一、二、三类为重点项目,包括矿产地质详查以
上(含洋查)的项目,部、局确定的重点普查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1∶5万、
1∶20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区调及修测项目;勘探阶段的项目中,部、
省、局确定的项目;区域地质调查中1:5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物化探
中1:5万、1:20万区域物化探;成矿区划、总量预测、遥感项目。上述以外的其
它项目,均属一般项目。
  地质项目管理涉及面广,局、地勘单位两级主管领导和三总师(即总地质师、
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地质项
目的立项、设计管理、质量监控、检查验收,由局地矿部门(含水文、探矿部门)
负责;项目发包中招标(委托)任务书,发(承)包合同书,由地质部门拟定,局
总工程师批准,并由地矿部门代表局与地勘单位签订地质项目合同;地质项目的立
项编号、计划管理、统计、会计核算、经济收益分配以及招标项目标底计算,委托
项目的预算审查等,由计财部门负责;地质报告的审查验收,分别由储委、地矿(
含水文)、资料等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全部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项目人员、组
织形式、工资分配政策以及设备原材料供应,分别由劳人、物管部门负责。
  为了试行和推进地质项目管理工作,省地矿局于1985年以来制定印发了《山东
省地质矿产局地质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地质项目技术工作管理暂
行办法》、《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地质项目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1986年,从变革计划运行机制入手,对6个金矿项目实行了招标承包;又对列入
1987年地质工作计划的29个新上地质项目进行了内部信任性招标承包(占全年计划
项目的25%以上);其他项目,局对队采用定向招标、预算承包。1987年,地矿部、
局安排的146个项目,有31个实行了内部招标,115个项目实行了委托承包。1988年,
省地矿局修订和印发了加强地质项目管理的7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项目承包、图
幅承包、储量承包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成果验收办法,对承包项目实行了合同化管
理,提高了按地质成果优劣、大小追加计划额的标准。 1988年,全局安排地质项
目252个,其中重点项目171个,一般项目81个,全部实行了招标承包和委托承包,
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此外,在国家建立金矿地质勘查基金的基础上,为满足黄金
生产对金矿的需求,调动从事金矿地质工作职工的积极性,对金矿详查、勘探成果
实行按储量承包。省地矿局制定颁发了《山东省地质矿产局金矿储量承包暂行办法》
、《关于全面实行砂金矿储量承包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实行地质项目管理,变
单一的计划调节为计划与市场两种运行机制,打破了原来工作区域界限,使地质工
作部署更趋于合理,地质找矿成果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