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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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8月1日,经华北地质局批准,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组建“地质部山东地质
局筹备处”,同年8月31日迁至济南市。筹备处由部派到山东工作的7个地质队组成。
1957年1月15日,筹备处改为“地质部山东办事处”,属一级管理机构,职权范围
与省地质局相同,下属地质队增至16个。1958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于4月21日正
式成立山东省地质局。 1960年以后,为适应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除局属地质队
外,又在部分地、市先后成立了地质局或地质队。同年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山
东省地质局改称山东省地质厅。1963年3月22日又改为山东省地质局,地、市级地
质局及所属地质队相继撤销。不久,省地质局实行省和地质部双重领导,以地质部
领导为主的体制。1969年7月,局机关及驻济单位实行军管。翌年2月26日成立山东
省革命委员会地质局。1973年8月军管会撤离。次年,省革委指示“地质队伍实行
以省局为主,省局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体制”,局机关正式恢复。1979年12月撤销省
革命委员会成立省人民政府后,再次改为山东省地质局。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
1980年8月14日,山东省地质局改为双重领导,以部领导为主。1983年7月18日,根
据地质矿产部的命令,改称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在地矿部和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
织和管理全省地质矿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省地矿局
又是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还有山东省地震局、冶金工业部山东地质勘探公司、山东省煤田地质勘
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以及建材部地质公司山东地质勘探大队、山东省化学矿地
质勘探队、化学工业部钾盐地质大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十支队、核工
业部东北地质勘探局248大队、山东省勘察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别主管和负责地
矿工作中某个领域或某些矿产的调查、勘探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