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地质矿产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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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矿业开发历史悠久,汉朝就置官吏监理矿冶。清末设路矿调查局。中华
民国时期,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设置矿务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矿业及矿产调查,并
颁布过有关矿业开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山东地矿事业发展迅速,50年代末成立了省级地质管
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地质矿产调查,有关工业部门负责管理所辖矿产的开
发利用,并各自组建了地质队伍。 80年代中期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后,全省地质管理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职能进一步拓宽,行业管理开
始起步,并且开始逐步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陆续制定和发布实施了有关地方法规、条例,使全省地矿管理工作开始逐步
纳入法治轨道,初步建立起新的地矿管理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