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产需衔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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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办法〗〖供应〗〖产需衔接〗=〖供需衔接〗〖调剂〗
  产需衔接供应的物资,是指物资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生产者和需用者双方协商订
购的物资。这类物资主要是专用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由供需双方协商建立比较稳定
的协作关系。
  1971年5月国家计委、国家化工部关于统配部管化工产品供需双方产需衔接供应
采取的办法是:
  一、调出产品的品种较多,数量较大,而供货企业又比较分散的地区,由省、市
、自治区召开地区性小型衔接会议,统一组织供货企业和需方根据确定的分配指标,
集中办理产需衔接和签订合同手续。
  二、调出产品的品种较少,数量不大,而供货企业又比较集中的地区,由供需双
方根据确定的分配指标通知单,以通讯方式,进行产需衔接和签订合同。
  三、少数规格比较复杂,技术条件要求特殊,根据地区情况不宜组织小型衔接会
进行衔接的产品,由需方派人到供货单位或企业当面协调衔接和签订合同。
  四、少数专业配套性强,用途单一,规格简单的产品,可按照确定的分配指标和
调出调入计划,直接进行调拨,以分配代替产需衔接,不再签订合同。
  1987年7月山东省物资局转发《全国化工物资供需衔接调剂试行办法》的通知,
对开展产需衔接调剂作了具体规定:
  一、衔接、调剂的范围: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计划外自销和物资流通企
业自主经营的化工物资。
  二、衔接、调剂的原则: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本着按质论价
、自由购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洽谈交易。提倡就地就近组织成交,节省运
力。对一地或数地生产,供应全国的某些短线产品,应在保证重点需要的前提下,兼
顾各方的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扬互相支援的社会主义风格。
  三、衔接、调剂办法:
  (一)在组织好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内部衔接、调剂的基础上,属于全国范
围化工物资的供需衔接和调剂,采取召开全国衔接、调剂会议的办法进行。各省、区
、市和计划单列市化轻(化工、化建)公司组织召开各地区范围的衔接调剂会议;中国
化工建材公司组织召开全国范围的衔接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上、下半年各一
次。
  (二)召开全国衔接会议前,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化轻(化工、化建)公司要落
实本地区的可供外调资源和需要调入的部分,并分别汇总填写可供调出资源表和需要
调入资源表,作为全国衔接、调剂会议组织衔接、调剂的依据。
  (三)参加全国会议代表团,以省、区、市公司为主,吸收本地区的重点地(市)级
公司和重点工矿企业参加。
  四、供需双方应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
订购销合同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为协调指导非统配建材产品横向流通关系,做好产需衔接,活跃流通,1987年7
月,山东省物资局转发了《非统配建材产品省(区、市)之间产需衔接试行办法》的通
知,在各市地物资局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