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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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分工〗
对于中央统一分配和省内统一调度物资,具体管理分工是:1、机械产品。冶金
设备由省冶金工业局负责,电力设备由省电力工业局负责,化肥和炼油设备由省化学
工业局负责,采煤设备,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纺织机械由省纺织工业厅负责,机车
、车辆由济南铁路局负责,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由省农林厅负责,汽车、卡车、机
动三轮车和船舶由省交通厅负责,农业用泵由省水利厅负责。电讯设备由邮电局负责
,其他通用机械由机械工业厅负责。
2、生铁、钢材和其他金属材料均由省冶金工业局统一分配,其他属于中央统一
分配和省统一调度的物资也归口管理,如煤炭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木材由省农林厅
负责,建筑材料由省建筑工程局负责等。
根据以上分工,各归口省厅、局具体负责与各地市协商、编制出该地区的年度调
出调入计划,根据各地区的计划再分别编制全省专业的年度调出调入计划,报省计委
综合平衡后,分配下达。
1960年,山东对物资的管理,原则上仿照中央有关部门分工管理确定:由国家计
委编制平衡分配计划的统配物资,除生铁、煤炭由省工业生产委员会直接平衡外,其
他由省计委平衡分配,其中基本建设用的钢材、木材、水泥、铸铁管、机电产品由省
基本建设委员会同省计委平衡。中央各部平衡分配的部管物资和农业用机电产品,由
省有关厅、局直接平衡分配,省平衡分配的物资,由厅(局)直接平衡分配。其中,用
途广、涉及面大的重要部管物资须由省物资局审批后下达。国家经委成立物资管理总
局后,将一部分统配部管物资改由经委物资局管理,这部分物资山东省由省物资部门
主管分配,部属专业公司管理的物资由省对口专业公司负责申请、分配。
1961年,山东省物资分配范围包括:1、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
需用的物资;2、市场需用的物资;3、根据山东省计划任务,在国防部和国家第三机
械工业部所属企业安排生产民用产品需用的物资;4、中央单位的行政机构驻山东的
管理机关、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的房屋维修及44个中央申请单位以外的中央单位生产
经营的物资;5、国防部系统的营房、营具、厨具、无动力车辆维修用的原材料,以
及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的物资和有关厅、局市专单位需要的物资。
1965年,省计委主管分配的原材料和机电设备,以及物资管理机构,全部移交给
省物资厅,物资厅成立综合计划处,凡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申请、分配计划和物资消
耗定额计划编制工作由该处负责,计划仍以省计委名义下达。
1967年冶金部主管的41种物资,由原物资厅管理移交给省冶金总公司管理。
1970年,调整和减少了国家统配物资目录,一部分交给中央工业部管理,一部分
下放给省管理,部管物资也有一部分下放给省管理。省物资厅撤销后,原主管分配的
产品移交各对口厅、局管理。1972年的统配、部管物资目录从1966年的579种,减为
217种,其中统配物资从326种减为49种,部管物资从253种减为168种,当时国家对统
配、部管物资实行分级管理,山东省基本上采取上下对口分三级管理的办法:
一、对国家生产、关系重大的重要物资,由省革委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统一分
配,当时有51种。
二、使用量较小或生产点较少,需全省统一调度的物资,由有关主管生产部门管
理分配。
三、地(市)一般都能生产和在本地区内基本能够平衡的物资,分期分批下放给地
(市)管理分配。
1973年恢复成立了省物资局,国家统一分配的50种物资和较重要的属于部管的7
种物资,由省计委主管分配,省物资局编制申请、平衡分配计划草案,报省计委审定
后执行。部管物资567种和中央下放省管物资120种,分别由24个委、局主管分配。省
物资局恢复后,原来所属公司除化轻、建材以外,都收归省物资局领导,原分管的部
管物资除建材、化工外,也移交省物资局和专业公司主管分配。
1977年、1978年在物资管理上,进行了整顿和改进,调整增加了统配、部管物资
目录,1977年统配、部管物资617种,其中统配52种,部管565种,1978年统配、部管
物资689种,与1977年相比,增加的主要是部管化工产品。
统配物资资源实行中央、地方两级管理。归中央支配的资源有统配企业生产的产
品,中央安排生产的机电产品,中央专项安排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地方上缴的产品,
以及中央外汇、统一进口的物资,其使用范围包括中央安排的生产、维修、技措、科
研、基本建设、国家储备、出口援外,以及中央给地方的补助等方面。
归省支配的资源有省非统配企业生产的产品,省安排的机电产品,省材料在统配
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统配企业分成留用的产品,以及地方外汇进口的物资,其使用
范围,用于包括地方安排的生产建设等方面的需要,以及按规定由省承担的某些中央
任务的需要。
1979年国家统配、部管物资791种,其中统配210种,比1978年增加157种,主要
是将部管物资中属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共同需要的重要物资,由各个专业部门分别进行
平衡,改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分配,省内由省计委和省物资局主管分配。
1981年统配部管物资增加到837种,其中,统配256种,主要是对部分物资的品种划分
或合并。
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后,除了能源、木材、建材、钢材、有色金属
等短缺物资仍然实行计划分配外,对多数的统配、部管物资采取了缩小计划分配产品
的范围和实行灵活供应办法。统配部管物资的品种和数量逐年减少。
1984年省计委成立物资处,主要负责国家统配和省管重要物资的平衡,省物资局
负责编制物资平衡、分配计划、组织物资供应调度、指导物资订货工作。随着计划体
制的改革,省计委、省物资局主管分配的统配、部管物资由256种调减到60种左右,
其中27种由省计委主管平衡分配,其余由省物资局管理。
1987年省物资局恢复省化轻公司和省建材公司,部分部管物资由省化工厅和省建
材局移交省物资局管理。
到1990年底,统配物资有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生铁、铜、铅、锌、铜材、
硫酸、烧碱、纯碱、橡胶、轮胎、汽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