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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工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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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货〗〖改革〗〖1964〗〖物资〗〖分工〗   订货工作改革 1964年7月,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改革订货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长期以来采用的开大会集中订货的办法,工作量大,矛盾集中,人多时 间长,工作粗糙,效果不好,越来越不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加以改革。   1964年9月,山东省物资厅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改革订货工作的方案,结合山 东情况,对1965年的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订货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产品的订货分工。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分工,原则上按照省计委物资分 配体制规定的分工执行。   1、凡省计委、省物资厅主管分配物资的订货由物资厅负责。具体订货工作,由 省物资厅各专业公司组织进行;   2、各厅、局主管分配的石油、轻工、电讯、农田机具和专用设备,分别由商业 、轻工、广播、农业、供销等厅、局负责订货。     〖中央驻省企业〗〖订货〗〖办法〗〖1964〗〖物资〗   二、中央驻省企业的订货: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中央在鲁企业 采用下述办法办理:   1、凡规定向中央部申请分配的物资,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划拨的指标,由省 各专业公司下达给各专、市公司,由专、市公司根据划转指标,就地就近组织企业提 出订货明细表,逐级审查,平衡汇总后上报总公司,总公司供应通知书或调拨单下达 后,由省各专业公司组织订货。   2、凡属中央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申请,由省分配的物资,属省物资厅主管分 配的物资和六种统配化工产品,根据省物资厅下达的分配计划和预拨供应指标,由各 地物资部门就地组织中央企、事业单位提报订货明细表,经审查汇总平衡后,组织订 货;属其他厅、局主管分配物资,根据主管分配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并由主管分配 部门组织订货。     〖省内企业〗〖订货〗〖办法〗〖1964〗   三、省内企业的订货:在物资部门统一组织订货的前提下,分别采取下列办法:   1、对重工等统供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厅、局根据省计委、省物资 厅下达的分配供应指标,提出分企、事业单位的分配计划,送省物资厅各专业公司, 经核对无误,双方签章后,各自下达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专、市公司,由专、市公司 就地就近组织企、事业单位提报明细表,经逐级审查平衡汇总后,上报总公司,按总 公司下达的供应通知书或调拨单位组织订货。   专、市企事业单位,由专、市计委或物资部门根据省计委、省物资厅下达的计划 提出分县(市)、分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分配计划,下达给所属单位,由专、市公 司根据计划原则上面对县(市)和专、市企、事业单位,直接组织其提报订货明细表, 如条件不具备,也可以面对专、市主管局一个组织提报订货明细表,经逐级审查汇总 平衡后,上报订货。   2、对机械厅(农机、民机)、轻工业厅、劳改局、手管局、地方煤炭、电管等非 统供厅、局的直属企业,由主管厅、局根据省计委、省物资厅下达的指标,直接组织 企业提报订货明细表,送交省各专业公司,对主管厅、局一个头组织订货。   对手工业管理局专、市以下企业订货采取以下办法:   对规模较大,产品计划稳定,有出口任务的手工业企业,可试行按统供单位的办 法订货;   对一般手工业企业采取专区以县,省辖市以区为单位组织提报订货明细表,由专 、市公司面对县、区组织订货和供应。   四、对基本建设用材料,按省计委物资分配体制“材料跟着投资走”的原则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