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轻工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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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体制〗〖轻工材料〗〖物资〗〖供应〗〖钢材〗
  轻工材料的供应,关系到国计民生,每年国家都拨出一定数量的物资来供应人民
生活必需品的生产。
  1957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省商业厅关于钢铁材料市场供应办法的报告指出
,1957年钢材供应是很紧张的,全省能拿到市场供应的钢材和生铁,仅占市场需要的
48.38%和67.51%。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1957年钢材市场供应办法》,结合
山东省具体情况,特提出:钢铁供应必须首先用于生产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如炊事用
具、取暖用具、日用五金、小百货、小工具、小农具等,以便把有限的资源优先供应
人民需要和稳定民生。对稳定民生关系不大的原材料需要,可以不供应或少供应;但
对建筑用的小五金、铅丝、元钉、科学研究、教学试验等也应适当照顾。
  1961年山东省物资厅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努力安排轻工市场所需的物资。钢材除
国家订货1623吨,从省内拨给1676吨,有色金属169吨,还从清查的物资中支援轻工
市场钢材1405吨。有力地支援了日用工业品和其他小商品的生产。
  1981年12月,关于“小三线”军工厂生产民品原材料供应问题,根据国务院、中
央军委批转国防工办《关于调整各省、市、自治区“小三线”军工厂报告的通知》和
国家计委、经委、机械委、国防工办、财政部、物资总局《关于印发军工企业生产民
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保留建制的“小三线”军工厂民品原材料供应,明
确规定:“小三线”军工厂生产民品所需原材料,要纳入所在省、市、自治区物资平
衡分配计划,由各地物资部门按计划组织供应。“小三线”军工厂生产的民品中,凡
列入国家计划的,如1982年所列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洗衣机等,其所需统配原材
料,由国家物资总局按现行物资申请分配办法,列入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分配计划
指标,由地方统筹安排。各地区物资分配供应部门和原材料生产部门,要视同轻工部
门一样予以优先安排。
  1989年4月,省物资局印发关于国家增拨部分钢材支援小商品和小农具生产的具
体安排意见的通知,为了支援市场和农业生产的需要,缓解小商品、小农具供应紧张
状况,国家增拨山东省750吨钢材,其中500吨用于生产日用小商品,250吨用于生产
小农具。这部分钢材由省金属材料公司直接供应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