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基建物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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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物资〗〖物资〗〖供应体制〗〖供应〗〖分配〗
  山东省物资厅1961年制定的基本建设所需物资供应方法规定,基本建设用主要物
资(钢材、木材、水泥、机电设备等),由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根据省内确定的确保项目
,把物资安排到户;能直达供应的物资直接订到建设单位;不足整车,由物资部门按
指标组织供应;不属确保项目,或项目未定,由省建委提出分地区的物资指标,由市
、专物资局从订货、到货、库存,按期向省物资厅、省建委报告,由省建委统一集中
调拨,不得与生产物资混淆。
  1962年基本建设用的物资,总的原则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配,
即中央企业需用的物资,分配给主管部门;地方企业需用的物资,分配给省、市、自
治区。
  需要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由设备成套总局根据国家计划安
排项目组织成套供应。
  1963年,山东省计委《关于手工业和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建设用物资分
配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县以上手工业合作社和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计划内的
基本建设所需木材、水泥,由市专计划从市场指标内进行安排;所需钢材应从本系统
库存多余钢材中调剂解决,调剂的数量报省计委备案;所需机电设备,可从市专库存
和停、关企业中调剂,调剂的主要机电设备数量报省备案。
  1964年,省计委、省物资局关于地方项目基本建设用物资供应办法规定,基本建
设所需主要物资(钢材、木材、水泥)由省物资厅统一订货,并统一管理和供应。
  对1964年预算内基本建设年度投资项目和物资,控制指标经省下达后,5万元以
上项目需用的物资,由物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批分期的直接组织供应,5万元以下
项目需用的物资,根据省下达给各部门的控制指标,由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物资供应
部门组织供应。省临时安排的工程项目需用物资,亦按上述办法办理,特殊急需项目
在施工前,提不出设计预算,而又急待备料施工,可根据概算进行预拨,后须补报预
算及材料核算表。
  1965年,山东省计委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将基本建设所需物资分配给施工
部门。但省直各部门自有施工队伍施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即自营工程所需物资,分配
给该部门;某些工程投资较少,又分散在偏远地区,适合由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
工的,所需物资分配给省直主管部门;供销、手工业集体所有制系统基本建设所需物
资按照国家分配计划指定的数量,如数分配给省供销社、手工业社。
  1975年省计委、省建委、省物资局颁发了《山东省基建材料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的通知》。办法规定:
  归口管理的项目,凡属国家预算内的地方建设项目(包括部下放企业小型项目)的
土建、安装、现场非标准设备制造所需的主要材料,由省建委归口分配管理。
  有自营施工力量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项目,以及有跨地区建设项目的省煤炭、冶
金、交通三个局,由省建委通过各主管局将材料指标直接分配给各施工企业和有关单
位。
  上述三个局以外的地方建设项目,省建委将指标分配给各地市建委,由地、市建
委根据省建委下达的施工排队计划和轻重缓急的要求,再分配给各施工企业,统一使
用。
  分配给省煤炭、冶金、交通三个局的材料指标,由省直各主管局汇总提报货单明
细表和订货卡片,分别向省有关物资公司统一订货和供应,并将订货情况分企业品种
报省建委一份。
  分配给各地、市建委的材料指标,由各地、市建委汇总提报明细表货单和订货卡
片,交省建委分别向省有关物资公司统一订货,大额直达,小额中转供应。在施工过
程中,如有材料缺口或品种规格不对路而影响施工进度时,各级物资部门和建设单位
都应积极帮助调剂垫借,但必须保证有供有还。
  1979年11月,省计委、省建委、省物资局、省成套局印发了《关于改进基本建设
物资分配供应办法的通知》,对基本建设物资、设备分配供应办法改进如下:
  从1980年起,全部基本建设材料、设备(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项目、省“
五小”投资和省级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由省计委综合平衡、切块分给省建委和省
成套局,由省建委、省成套局具体分配,并组织调度和调剂。各部门计划内基建所需
材料、设备,均向省建委、省成套局申请,纳入年度分配计划。
  物资供应,力求减少管理层次和中转环节,逐步做到指标到户,供应到现场。凡
可由物资部门承办供应的,省建委不再设库中转。
  1986年7月,省计委、省物资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物基字150号文的精神
,印发了《山东省基本建设物资计划分配供应管理办法》。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