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89分配计划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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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1989〗〖分配计划〗〖物资〗〖分配原则〗
  新中国建立初期,山东省物资计划分配采取统筹统支的办法。即国家物资主管机
构统一筹划资源,统一平衡分配,各基层申请单位,按年度计划,消耗定额,期末储
备量,期初库存及其他综合因素,编制物资供应计划,按规定的程序和系统逐级上报,
各级物资主管分配部门经审查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务院各主管分配部门。山东省接到
国家批准的物资分配计划后,根据申请计划和资源情况,再研究分配到各主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接批准分配计划后逐级分配到基层申请单位。以后总的分配体制虽有变化,
但申请分配办法和分配程序基本一致。
  分配原则:物资分配计划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计划任务,在资源与需要
之间经过综合平衡而编制的,对计划内供应的企业,企业生产支援农业用产品的原材
料要优先安排,以从物资上全面保证生产建设任务的完成。
  计划安排的重点是支援农业,军工战备,轻工市场和“小三线”建设以及生产维
修的需要。
  1970年计划分配的重点是支援农业放在首位,适当照顾轻工市场,在重工业方面
,着重安排钢铁、燃料、电力和交通运输的需要,同时注意安排生产维修的需要。
  1976年重点满足农机归口产品,中小家具制修、养猪打浆机、小化肥建设、小化
肥制造、下乡知识青年建房以及轻工市场和其他专项用料。
  1980年物资分配计划,首先保证按照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产品所需物资。对各行
业各部门和各地区自己制定的部门计划所需要的物资,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分配后,
在盈余的物资计划中分别轻重缓急,给予适当的补充和安排。
  1987年,由于指令性计划缩小,国家除去保证重点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
建设项目需要外,对农业生产维修、轻工市场、基本建设等用途的主要物资将不再保
留基数,按一定比例调减。
  国家分配资源,按国家要求安排。省分配资源:1、保省上调产品的生产,2、保
地方统筹省机动财力及省的重点项目,3、保省委、省府确定的必保项目。在保证以
上重点的需要以外,其他根据平衡资源的增减比例相应增减。
  对支援贫困落后地区的开发,对海岛、沂蒙山区、南四湖、东平湖开发等专项所
需物资,维持1986年水平,对临沭县、泗水县、山亭区、商河县、单县、梁山县、鄄
城县等7个贫困县,从1987年起,以略低于沂蒙山区7县的水平补助部分物资,对省财
政试点县也给予一定的钢材补助。
  煤炭生产所需材料的安排,对原省属煤矿和地方煤矿均按调减比例调减。协作物
资维持1986年水平,协作的物资,由省计委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重点生产、建设的需
要。从省分配部属煤矿的煤炭中安排发电煤70万吨,维持1986年水平。
  1988年以后,对物资体制进行了改革,山东省按照国家对各类物资管理权限进行
清理的原则和要求,对各类物资划分为4种方式进行管理。
  指令性分配物资(72种),主要是重要的短缺物资,纳入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主
要原材料、燃料由省安排,产品交省分配,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省分配计划和用户需要
,安排生产、完成任务。
  合同所需物资,主要是指导性生产计划产品,其中省重点需要部分下达合同订购
任务,并按订购合同核拨原材料,生产企业保证交货。
  产需衔接物资,主要是专业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由物资部门与主管部门组织供
需双方协商订购。
  自由购销物资,主要是供求基本平衡的一般原材料和机电产品,放开流通,由企
业通过市场购销。
  1989年计划安排,生产维修所需物资,对指令性产品的生产按照省下达的指令性
生产计划安排物资。
  基本建设所需物资,凡国家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重点安排物资,列入省基建计划
的地方统筹,机动财力、集资、货款等投资项目视资源情况补助安排物资,一般投资
项目及自筹投资项目不再安排计划内物资。
  技术改造所需物资,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省安排物资,一般技术改
造项目或自筹投资技改项目不再安排计划内物资。
  物资分配计划由分配计划表格和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物资分配计划表格是反映
物资分配结果的重要工具,物资分配计划的一般表式大致与预拨分配计划相同。
  山东省1971年至1990年主要物资分配计划见表1-18至表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