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物资企业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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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物资企业有关问题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搞活物资企业使其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物资流通的调控
作用和主渠道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和完善物资企业联购联销承包费办法。物资企业采购计划外紧缺物资,
可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物资局(89)鲁物财字第240号文的规定,按销售物资进销差价(即
毛利)的2%提取承包费,主要用于业务活动和奖励业务供销人员。各级物资主管部门
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掌握,合理使用。
二、物资企业收购推销省内工业品,可提取销售毛利额的2%用于奖励推销人员
,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三、物资供应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内物资严格执行国
家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计划外物资,凡有国家最高限价的,按最高
限价执行,没有最高限价的,仍按省物价局、物资局(85)鲁价重字第29号文件的规定
执行,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随行就市,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进口
物资执行代理价;协作、串换的物资允许将协作、串换时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进入价格

四、关于计划内外物资调剂问题。为解决当年计划内钢材、木材品种、规格、型
号不对路或到货不及时的矛盾,保证生产建设急需,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84号文
(《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物价管理办法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物资企业经
县和县以上同级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可以对计划内外同类产
品进行调剂串换,发生的差价单独记帐,不作利润,年内滚动使用,年底结算找平;
找不平的,经过批准可以结转下年。严禁企业擅自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销售,牟取
非法利润。
国家计划分配的、由省外供货的钢材、木材、水泥、烧碱、煤炭等物资,由于分
配流向不合理,产品不对路,运输和价格有问题的,为减少不必要的流通费用,物资
企业经同级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可以在产地按市场价格销售
,差价单独挂帐;再买回同类物资,转计划内供应。
五、多渠道解决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一是从物资企业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每
年提取10-3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二是各级银行对物资企业要适当增加贷款。对
从省外采购的短缺物资,银行应优先贷款,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收购省内生产的
工业品和其它关系到国计民生必需的产品,所需资金银行要优先予以安排,并一律执
行基准利率,不再向上浮动,或按国务院规定实行优惠利率。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严格掌握加息罚息的范围和幅度。三是为开发短线资源,增强物资部门的调控能力,
省直物资企业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88〉73号文《关于成立山东省物资开
发公司的通知》的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3‰作为开发基金,专款专用。
六、继续坚持完善物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工效挂钩办法。承包合同尚未到期
的企业要继续执行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充实完善;承包合同今年已经到期
的企业,可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那些业务发展比较稳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较好的企业,可以继续实行承包和挂钩,承包的指标要全面,不仅要承包利润,而且
要承包购销实物量、资金占用、费用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指标,承包和工效挂钩的基数
要合理核定。对不具备承包和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可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或其它
工资基金管理形式。
七、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加强对重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物资部门
要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
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县以上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物资局签署意见,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重新确认其经营资格;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今后新开办的经营重
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企业,必须经物资部门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核发营业执照。
为加强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省政府决定由省计委、经委、体改委、工商行政管
理局、物资局、物价局、税务局等部门参加,成立生产资料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对生产资料市场的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和办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资局,主要负责交易市场内的组织管理,开展信息交流,
分析供求、价格等情况,开展咨询服务,向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反映市场动态和问题
,提出建议。各市地也应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相应机构。
生产资料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实行管理机构与经营企业分开。国家专营、定点
销售、禁止自由购销的短线物资和国家明令强制淘汰的物资,禁止进入市场。生产资
料市场的管理,参照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由物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监督,进入市场经营的企业,向提供场所的
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交易双方成交额的0.5-0.7%)。收取服务费的单位要向当地物
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
费用主要用于交易场所的扩建、维修、改造和改善办公条件、监督检查办案等,不得
挪作他用。
八、允许物资企业以核定的专业经营为主,兼营他业。物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核准
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为满足当地工农业生产建设急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准,可以开展与专业经营有关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多种经营。当地政府临时
交办的其他购销业务,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临时变更营业范围。
九、物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中转环节。严禁同一物资企业内部各业
务单位之间转卖物资,确因加工短线产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发生购销关系的,应经主
管部门批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物资企业之间(包括联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
企业之间,可以按照互通有无的原则进行物资购销,但同一批物资不能售出后又购进
来加价转卖。为减少迂回运输,可以按照商品合理流向,采取直达供货、三角结算的
方式,但计价和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
十、提倡物资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物资企业在坚持为本地区生产建设
服务的前提下,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以上同级物资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同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备案,下列情况允许跨地区经营:多余积压的物资可以销往省外;外地购进
物资需在外地加工后运回本地销售和为解决本地急需,在同一地区进行多边协作串换
的物资;补偿贸易、加工、投资开发所取得的物资,在满足本地需要后多余的,在本
地区难以销售造成积压的物资;以及外地购进后出现了品种、规格不对路的物资;承
担“四代一调”任务的生产资料公司,可以接受外地企业委托进行代购、代销业务。

一九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