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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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物资〗〖供应〗〖机构〗
    〖专业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经营业务范围,随国家物资管理体制变化和省内物资机
构变化而变化。公司成立时,主要经营废钢铁回收加工利用业务,受省物资局委托,
对全省物资部门金属回收系统实行行业管理,代行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职能,编制
全省废金属回收、利用、调拨、上交计划并组织实施。
  1984年6月6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改进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规
定全省废金属(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稀贵金属和各种报废的汽车、锅炉、船
舶、机电产品及设备等)的平衡、分配、调拨,均由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统一管理
。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组织各地各部门编报废金属回收、上交、加工利用计划,并
监督计划的实施;省金属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中央驻山东直属直供企业、省
直属定点企业和由省直接供应材料的单位,以及驻山东地区部队系统废金属的回收、
加工、上交与供应。二、全省更新报废的汽车、锅炉和机电产品回收加工业务。三、
当地政府同意由物资部门金属回收企业经营的其他部门单位的废金属材料的回收、加
工业务。由于省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与省金属回收公司合署办公,实际上,上
述管理和经营业务均由省金属回收公司承担。
  1986年1月,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由原与省金属回收公司合署办公分出,实行
由省计委直接领导,省金属回收公司亦不再承担废金属回收利用的管理职能。
  1987年,根据国家关于取销废钢铁回收上交指令性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和限期
撤销管理型公司的要求,省金属回收公司经营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由计划管理
型为方的单位转变为经营服务型的独立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废金属回收企业
可以采取市场调节方式,用废钢铁向钢厂串换钢材,再用钢材串换废钢铁的规定,开
展了回收串换经营业务。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串换业务相应扩大到
有色金属、生铁等生产资料。
  1988年9月,省金属回收公司更名改建为山东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后,经山
东省物资局批准,同时扩大了部分经营业务。除原废金属回收利用串换业务外,新扩
大的经营业务包括:一、经营废旧塑料、橡胶、玻璃以及造纸原料等非金属再生资源
材料;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加工改制、销售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制品;三、组织计
划外金属材料调剂串换再生资源;四、供应本行业所需的加工、吊装设备及运输车辆

  根据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资部印发的《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
位的通知》,以及1989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山东省物
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明确了具有经营钢材和有色金属的职能。
  1989年3月,根据国家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公司增加了利用
废稀贵金属业务。由于废稀贵金属资源分散,回收利用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山东省物
资局确定,由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统一设点回收,并开展经营、提炼、加工业务

  1990年4月28日,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复山东省物资局,撤销山东省拆船
工业联合公司,业务并入山东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据此,相应增加了购置、拆
解废船和经营拆船材料业务。
  1990年底,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山东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经营范
围包括:主营各种金属(包括报废车船、锅炉、武器装备、机电产品)及非金属废料,
加工改制成原材料或成品,经营计划外金属材料及制品,拆解进口废船;兼营双屑(
钢屑、铁屑)、铸锅用煤炭、焦炭,以及行业内运输、加工、吊装设备的代购代销。
公司经营方式为自购自销、代购代销、加工改制、串换调剂、批发零售。
  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除积极开展本身经营业务外,受省物资局委托,还承担
了全省物资再生(金属回收)行业的管理工作。在行业管理中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
组织推动经营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到1990年底,全省共建立物资再生综合利用(金属
回收)企业126个,归口管辖回收网点490个。2、明确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提出了建立“资源、加工、销售”三个基地,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效益
,提高“企业、职工”两个素质,并逐步形成物资再生行业的发展思路。3、积极为
行业发展争取优惠政策,改善职工劳保福利条件。4、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建设,
涌现了一批受到全国行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山东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
1985年至1990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见表10-9。

  1985~1990年山东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表10-9

〖1985-1990〗〖山东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
│项目年份│物资购进   │物资系统外自 │物资销售   │物资纯销售  │
│    │       │行组织购进  │       │       │
│    ├───┬───┼───┬───┼───┬───┼───┬───┤
│    │金额 │增长 │金额 │增长 │金额 │增长 │金额 │增长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1985  │158.4 │   │158.4 │   │172.7 │   │172.7 │   │
├────┼───┼───┼───┼───┼───┼───┼───┼───┤
│1986  │90.8 │-42.68│90.8 │-42.68│98.3 │-43  │98.3 │-43  │
├────┼───┼───┼───┼───┼───┼───┼───┼───┤
│1987  │881.6 │870.93│881.6 │870.93│837.5 │251.98│837.5 │251.98│
├────┼───┼───┼───┼───┼───┼───┼───┼───┤
│1988  │898.1 │1.87 │898.1 │1.87 │1073 │28.12 │1073 │28.12 │
├────┼───┼───┼───┼───┼───┼───┼───┼───┤
│1989  │852.3 │-5.1 │852.3 │-5.1 │1962 │-1.03 │1062 │-1.03 │
├────┼───┼───┼───┼───┼───┼───┼───┼───┤
│1990  │1240.4│45.54 │1240.4│45.54 │1233 │16.1 │1233 │16.1 │
└────┴───┴───┴───┴───┴───┴───┴───┴───┘

续表
┌────┬─────────────┬─────┬────┬───────────┬─────┐
│项目年份│主要物资销售量(单位:吨  │全部流动资│流转费用│利税总额       │企业留利总│
│    │)             │金占用率%│率%  │           │额(万元) │
│    ├───┬──┬───┬──┤     │    ├─────┬─────┤     │
│    │废钢铁│钢材│生铁 │焦炭│     │    │金额(万元 │利税率(% │     │
│    │   │  │   │  │     │    │)     │)     │     │
├────┼───┼──┼───┼──┼─────┼────┼─────┼─────┼─────┤
│1985  │   │1832│   │5000│58.14   │0.2   │32    │450.7   │10.7   │
├────┼───┼──┼───┼──┼─────┼────┼─────┼─────┼─────┤
│1986  │   │945 │3000 │7000│162.77  │4.2   │23.2   │74.6   │13.7   │
├────┼───┼──┼───┼──┼─────┼────┼─────┼─────┼─────┤
│1987  │2742 │7688│2200 │5300│39.38   │7.96  │63.2   │32.73   │32.2   │
├────┼───┼──┼───┼──┼─────┼────┼─────┼─────┼─────┤
│1988  │4132 │4629│2903 │6700│44.17   │6.64  │96    │39.51   │59    │
├────┼───┼──┼───┼──┼─────┼────┼─────┼─────┼─────┤
│1989  │7041 │2761│857.4 │5400│50.41   │7.41  │113.6   │36.62   │39.4   │
├────┼───┼──┼───┼──┼─────┼────┼─────┼─────┼─────┤
│1990  │5338 │3200│4725.9│5044│55.31   │6.34  │114.2   │22.56   │8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