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福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9&rec=264&run=13

    〖物资〗〖企业〗〖福利〗〖职工〗〖负伤〗〖残废〗〖死亡〗〖疾病〗
  1963年11月4日省劳动厅、省总工会转发了196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企业单位一些长期病号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各企业单位应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医务检查和劳动检定。对病愈已恢
复健康的应及时安排他们适当的工作;对病愈但暂还不能做全日工作而可以做半日工
作的,可安排他们做半日工作。对半日工作休养的待遇,其半日休养时间连续在6个
月以内的可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其半日休养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时,可发
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两个半日休养时间作为一天
计算。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和疾病的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的生
活补助和抚恤,1988年5月21日,省物资局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福利
待遇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和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
残废的待遇,均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办理。对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根
据规定除按《劳动保险条例》发给抚恤外,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也给予补
助。
  企业职工生育和供养直系亲属药费报销,省物资局执行省府(1985)92号文件规定
。对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报销50%药费问题,由各公司、库、站根据经济承担能力参
照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职工福利基金的开支情况自行确定,省物资局不作统一规定

  关于职工离退休待遇和审批手续均分别按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文件和山东省
劳动局1988年12月13日(88)鲁劳险字第527号通知转发国家劳动部的劳险字(1988)3号
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