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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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标准〗
    〖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品种〗〖1988〗〖物资〗〖企业〗〖职工〗
  1988年9月颁发的《山东省物资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劳保
用品的品种和发放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凡在物资部门的工厂和仓库中从事物资保管及
其他生产、运输等劳动的工人和常年直接跟班生产劳动的干部、技术人员均按规定发
给与岗位工人相同种类、数量的防护用品。对经常参加劳动的科室人员,发给所需的
防护用品使用期比工人一般延长一年;短期或临时参加劳动的其他工作人员,临时借
用防护用品,用后收回。山东省物资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表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