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工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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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物资〗〖企业〗〖特殊〗〖工种〗〖补贴〗
  1979年7月25日省物资局以(79)鲁物政字243号文同意省物资储运公司关于对三O
一处试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办法的批复。1981年2月9日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物资局
下达了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
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并规定从1981年1月份起执行。实行岗位
津贴的对象是指直接从事废金属回收、加工、搬运、利用的金属回收公司、回收站、
加工厂。标准是根据劳动强度和接触毒害物体的情况分别规定为每人每天0.30元、0
.20元、0.15元,并规定上述岗位津贴按出勤天数发给,不出勤不发。后来,随着废
金属回收行业的发展和物价的提高,这一废金属回收岗位津贴标准显得偏低,1987年
由省物资局申请,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发了(87)鲁劳薪字第280号《关于调整物资部
门废金属回收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批复》。每日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0.80、0.60、0
.40元。
  1987年9月,省物资局根据总的情况和行业特点向有关部门作了关于物资企业建
立特殊工种岗位津贴的报告。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自1988年5月起,在全省物资系统
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