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三、零售物资价格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物资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9/article/20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9/article/20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零售〗〖物资〗〖价格〗〖规定〗〖生产资料〗〖差价〗〖供应〗 1978年,省物资局发出《关于新设网点供应物资作价的通知》,规定物资部门县 以下所设网点供应国家计划物资,供应对象是公社、生产队用于农业机械维修和社队 工业所需要(不属社员个人消费用的),按县城供应价格,另加5%作价供应,亦不交纳 零售工商税。 1980年,省物价局、省物资局发出《关于确定生产资料供零差价率的通知》,通 知规定:为了满足厂矿企业零星维修和城乡人民群众需要的零星生产资料,在现行供 应价格基础上确定各种生产资料供零差价率:金属材料为12%;机电产品为10%;化 工轻工产品分品种分别为10%至15%;建筑材料中水泥、油毡、滑石粉、金属笔等为 10%;卫生陶瓷、瓷砖、玻璃以及其他建筑材料为15%;木材供零兼营的网点为10% ,单设的零售网点为12%。 计算公式:零售价=供应价×(1+供零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