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售物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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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物资〗〖价格〗〖规定〗〖生产资料〗〖差价〗〖供应〗
  1978年,省物资局发出《关于新设网点供应物资作价的通知》,规定物资部门县
以下所设网点供应国家计划物资,供应对象是公社、生产队用于农业机械维修和社队
工业所需要(不属社员个人消费用的),按县城供应价格,另加5%作价供应,亦不交纳
零售工商税。
  1980年,省物价局、省物资局发出《关于确定生产资料供零差价率的通知》,通
知规定:为了满足厂矿企业零星维修和城乡人民群众需要的零星生产资料,在现行供
应价格基础上确定各种生产资料供零差价率:金属材料为12%;机电产品为10%;化
工轻工产品分品种分别为10%至15%;建筑材料中水泥、油毡、滑石粉、金属笔等为
10%;卫生陶瓷、瓷砖、玻璃以及其他建筑材料为15%;木材供零兼营的网点为10%
,单设的零售网点为12%。
  计算公式:零售价=供应价×(1+供零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