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管理制度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物资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9/article/20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9/article/20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管理〗〖权限〗〖物资〗〖价格〗〖调拨〗〖规定〗 〖管理费〗〖收取标准〗〖国内产品〗 1961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确定,自7月1日起,物资部门统一办理结算的国外进口 物资,不分物资品种、类别,凡用料单位有计划和订货合同者,一律按照进口物资调 拨价格收取百分之一管理费,无计划和订货合同者,按同类国内产品收费标准进行收 费。国内产品管理费收取标准(按货款总值计算)见表6-6。 山东省国内产品管理费收取标准 表6-6 ┌────┬─────────────────────────┐ │收费率%│产品类别及名称 │ ├────┼─────────────────────────┤ │1.5 │1.有色金属:铝、铅、锌、锑、锡、镁、硬质合金等(包 │ │ │括压延品及杂铜) │ │ │2.橡胶产品:橡胶、轮胎、胶管、再生胶等 │ │ │3.机电设备:重型通用设备、机床、锻压设备、电工设 │ │ │备、高通设备、配套设备等 │ ├────┼─────────────────────────┤ │2.5 │1.黑色金属:普通钢材及优质钢材 │ │ │2.化工产品:纯苯、石炭酸、水醋酸、甲醇、氯化苯、 │ │ │苯胺等 │ ├────┼─────────────────────────┤ │3 │1.冶金产品:生铁 │ │ │2.石油类:汽油、柴油、煤油、石油、润滑油、沥青、 │ │ │雷管、导火线等 │ │ │3.煤炭类:煤炭、焦炭 │ │ │4.化工产品:硫酸、硝酸、盐酸、纯碱、天然碱、硫化 │ │ │碱、合成氨、氯酸钠、氯化锌、漂粉、黄磷、电石等 │ │ │5.建筑材料:石棉、石膏、云母、油毡、板纸、胶合板 │ │ │水泥等 │ ├────┼─────────────────────────┤ │5 │1.木材、各种木材及毛竹 │ │ │2.建筑材料:玻璃、卫生陶瓷、墙地瓷砖、石棉瓦等 │ │ │3.废钢铁:废钢、废铁 │ └────┴─────────────────────────┘ 物资部门仅办理统一组织订货等手续和催运工作,其物资由生产厂矿与用料单位 直接办理发运结算,不占用物资部门的资金和仓库者,不收取管理费。凡属各物资部 门间互相调拨发运结算的物资,被调入单位所付调出单位的管理费,可列入物资进货 费中核算处理。但属于统一核算盈亏,系统内部的物资调拨,互不核收管理费(如省 物资厅对各办事处,各专(市)物资局之间的调拨)。物资调拨结算价格按以下规定办 理:(1)各级物资供销机构所经办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不论调进与调出,一律按照国家 规定的现行产品出厂价格进行结算,不得自行提高与降低。凡执行中央和省统一订价 的物资,如遇价格调整,发生的差价,应增减国家基金中的流动资金,但由于经营管 理不善,造成物资变质、残次、按质论价出售的商品,其差价损失,应按规定报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处理。(2)对于生产需要,将原物资进行加工改制变型者,原则上可 按加工后的合理成本(包括加工改制过程中所用其他原材料)订价进行调拨结算,但必 须经过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审查批准。(3)对于积压,呆滞物资由于长期存放或保管不 善,腐烂、变质、影响使用者可按质论价,进行调拨结算。规定进货费及内部代运费 的核收必须按实际需要核收。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局《关于物资部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关于物 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省一级审批价格的权限:(1)煤炭(民用煤除 外)和砖、瓦、灰、砂、石等地方建筑材料以及物资总局未统一规定的其他产品,其 收费率由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提出收取管理费方案,报同级物价委员会批准执 行;(2)进货费由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统一审批;(3)进口物资的收购价格, 对外供应没有中央统一订价的,应参照国内同品种或同类型产品比价提出价格意见, 报总公司或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审核批准;(4)门市零星销售的物资,没有商 业批发牌价的,可参照商业部门同类产品价格提出订价意见,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 准执行;(5)实行统一供应价格的省、市、自治区的物资供应价格的制订和调整,应 贯彻“不赔不赚、收支平衡”的原则,报省、市、自治区、物价委员会批准;(6)物 资部门库存中质次产品,对外供应时应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作价,地方物资供销企业 报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审批。 收取管理费的标准(按出厂价格计算):金属材料收2.5%;机电产品收1.8%;木 材(包括竹胶合板)收3%;建筑材料收3%;轻工产品收3%,化工产品收2%(橡胶大 区分公司不收费,仍从进口差价中内扣2%;进口磷矿收1%);物资系统内部相互调 拨,不收管理费。不论经过多少中转环节,对用货单位,只能按上述费率收取一次管 理费。各单位委托物资部门代购、代销物资,在完成委托任务后,可按物资原价收取 不超过1%的服务费。经过物资部门服务公司调剂解决的物资,可向用货单位收取服 务费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五,同时规定各级物资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编制 以内设置物价管理机构;各总公司和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应设置物价科或处, 省以下单位应设置物价科(组)或专职物价员。 1966年物资管理部、国家物价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物资系统整顿收费标准和 进一步推行统一供应价格的试行办法》中规定,地区统一供应价由各省、市、自治区 专业公司或地区物资局提出方案报物资厅(局)审定,报同级物价委员会审批执行。 1973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物资供销企业中转物资收费暂行规定》中规定:( 1)进货运杂费应根据物资来源情况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分类综合平均标准,地方 物资供销企业报省、市、自治区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后执行;(2)如需调整或制定新的 综合费率,应报省、市、自治区主管计划部门审批,调整或制定新的地区供应价,报 省、市、自治区主管物价部门审批。 1975年省革委批转的《山东省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和《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 产品(商品)目录》规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部分,木材类中的杉原木、杉原条、松原 木、胶合板、纤维板、板方材、原木,县城以上市场,价格审批部门为省计委、价格 管理部门为省物资局;工业品出厂价格部分,木材产品中部管以外的胶合板、纤维板 价格审批部门为省计委,价格管理部门为省物资局,省内按需加工的板方材价格审批 和价格管理部门均为省物资局;非商品收费标准部分中全省物资调拨收费标准价格审 批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均为省物资局。1986年省政府颁发《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商品 目录》中规定:煤炭类中的市场用煤价格管理部门为省物资局。 1974年,省物资局颁发《山东省物资系统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共7章23条。 其中规定:根据物价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物资局的物价管 理权限分工如下: 1、物资系统管理费收取办法按中央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省专业公司的物资流转费用定额,由省公司提出意见报省物资局综合平衡, 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各地、市专业公司的物资流转费用定额,由专业公司 提出意见,经地、市物资局审核,报省物资局审核平衡后,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执行。 3、县(市)物资部门的物资流转费用定额,由县(市)物资局提出意见,经地、市 物资局审核后,会同地、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抄报省物资局备案。 4、全省木材市场购销价格及管理权限,由省、地(市)、县木材公司提出意见, 经地、市物资局审核,报省物资局审查平衡后,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1985年省物价局、省物资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放开生产资料超 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规定,通过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应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定价出售,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 〖1988〗〖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物资〗〖价格〗〖铝锭〗〖钢材〗 1988年省政府确定对省属冶金企业生产的统配钢材,全面推行石家庄市发展生产 资料市场的经验,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逐步放开,扩大市场”的办法通过价 值补偿代替实物分配,省冶金总公司由上交钢材改为上交价差,按省计委编制的统配 钢材分配计划进行价值补偿。 1988年国家物价局以(88)价重字16号制定《关于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 统一最高限价通知》,对石油和钢材和普通铝锭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据此,山东 省规定计划外铝锭,钢材的最高销售限价,在全国最高出厂限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运 输费和综合费率4%及应纳税金确定。将全省分为铁路沿线市场和非铁路沿线市场分 别核定销售限价。1989年改为按钢材、有色、生铁3大类在出厂限价基础上加收定额 进货费的办法核定销售限价。 〖1990〗〖物资〗〖价格〗〖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 1990年,省物价局、省计委、省物资局、省煤管局、省煤炭局、省工商局根据国 家有关精神联合颁发了《山东省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本省境 内的中央统配煤矿、省属劳改煤矿和各市、地县(区)煤矿生产的计划外煤炭,均以国 家规定的同煤种、同品种计划内煤炭出厂价格(不含增超产加价)为基础,再加价200 %执行。物资经营部门的最高销售限价均以煤炭最高出厂限价为基础,加实际运杂费 ,再加途耗(其途耗率应由各地市物价局视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和综合费率 ,以及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收费额制定。综合费率全省统一为11%(其中管理费3% ,利润3%,利息1.5%,仓储费1.5%,税金2%。) 〖1990〗〖物资〗〖制度〗〖管理〗〖价格〗〖规定〗 1990年省物资局制定《关于加强物价基础工作,做好费用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和《山东省物资系统物价工作评比(试行)办法》,分别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建 立审价定价制度,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台帐制度,进货费登记制度,物价定期检查制 度,总结物价工作制度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当年组织专门检查评比人员对全省16个 市地物资主管部门的物价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泰安、枣庄 、聊城等7个单位被评为全省物资系统物价管理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