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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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价格〗〖管理〗〖办法〗〖供应〗
  1962年以前,山东省物资部门的物资供应价格和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起来,大都由
供销企业采取进价加费用的办法核定供应(销售)价格。
  1955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物资供应局关于经办物资收取行政管理费的
暂行规定。确定自7月1日起凡由省物资供应局经办的省内产品,省内使用的国家统配
物资、部管物资、地方平衡物资,不分物资的数量品种类别,一律按照物资的价格收
取管理费千分之五。凡由省物资供应局经办的省外产品,本省使用的国家统配物资,
部管物资,进口物资,由供需双方根据供货合同采取直接托收承付送货制的结算方式
,按物资价款收取千分之七;凡由省物资供应局经办的小额订货和办理的中转运输的
物资,按物资价款收取百分之二的行政管理费。
  1961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印发《关于各级物资供销机构的预算管理、收费标准
、物资调拨结算价格等事项的规定》,确定各级物资供销机构的经费来源,应由经办
调拨物资中提取管理费解决。管理费提取原则是:不取利润,以收抵支,全年算帐,
收支平衡。管理费的组成包括:职工工资、工资附加费、保管费、租赁及修缮费、商
品损耗、银行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旅差费、办公费。
  1963年4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供应价格的制订和调整,应贯彻“不
赔不赚,收支平衡”的原则,报请省、市、自治区物价委员会批准,报物资管理总局
备案。同年又规定,国家经委物资总局所属供销企业向外供应的物资,按照“以收抵
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向用货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价格和其他经营部门的价格一样实行冻结。
  1973年8月,省物资局恢复后制定了《山东省物资系统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
确定在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时必须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稳定市场,稳定
物价”的总方针,以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收抵支,收支平衡,降低费用,节减
开支的原则,减少物资中转,面向生产建设单位,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
务。
  198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
》中提出,物资企业的作价原则由“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
利”。合理计费是指利用科学方法,准确地测算出各类物资不同的供货地点、数量及
其运输方式所发生的进货费(包括途耗),以及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仓储
费(包括库耗)、银行利息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合理地计算物资收费标准。“合理盈利
”是指制定物资供应价时,以进货价加流通费用为基数,计收一定利润率,其平均利
润率按“工大于商”的原则,暂定为3%。各类物资销售利润率应有所区别。但由于
种种原因,这个文件并未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