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固定资产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9&rec=197&run=13

    〖固定资产〗〖管理〗〖物资〗〖企业〗〖规定〗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物资企业中凡设备、工具、器具和物品,同
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
产。这项规定一直沿用至1990年。
  1973年省物资局作出规定:1、凡由基本建设投资完工投产,更新改造资金购建
的固定资产以及按规定用物资流转费内摊销购建的固定资产,完工后应由管理部门及
时办理验收入帐手续,统一编号管理。并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2、物资部门所有
固定资产不提取大修基金,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大小修理,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管理
费用内据实列支,3、企业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维修保养,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确实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按隶属关系报省局批准,未经批准
一律不得报废和变卖。4、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凡地区物资局和省专业公司所
属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地市物资局和省专业公司批准,凡调拨给物资系统内
部地区间和专业公司之间,报省物资局审批,调拨给物资系统外全民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报省局会同财金局批准,由双方办理调拨手续,增减固定资产;凡调给集体
所有制的单位应按质论价收取价款。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留给企业并入更新改造资
金统一使用。

    〖损失〗〖审批〗〖权限〗〖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损失审批权限,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固定资产损失
,应按其损失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属责任事故损失,应按情节责成过失
人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属贪污盗窃的损失,原则上必须追回
,并追究法律责任。损失审批权限是:每次(每笔)损失在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由
省、市、自治区专业或专(市)物资局审批,报专业总公司或省、市、自治区物资厅(
局)备案;每次(每笔)损失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的由专业总公司或省、市、自
治区物资厅(局)审批,报总局备案;每次(每笔)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总局审批报财
政部备案。1973年省局和省财金局规定,超过5000元的报省物资局审批,重大损失会
同省财金局审批。
  1985年地(市)级物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下放,省局只对省直物资企业固定资产进
行管理。1990年,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无论是有偿或无
偿调拨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