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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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办法〗〖投资〗〖范围〗
  山东省物资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和基建投资管理属于各级物资财务部门,因
此,基本建设管理体制随着财务体制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1962年以前,全省各级物资机构的基本建设(包括固定资产在内)是按照基建程序
编制计划,经当地物资部门领导审签后,报送省物资局审核汇总报批。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物资局撤销,各级物资机构纷纷撤并,基本建设管理体
制极不一致。
  1973年,省物资局恢复成立,对市地级以上的物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基建投资
按资金性质分别由基本建设资金或更新改造资金解决。
  1984年6月,省物资局印发《山东省物资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
定,1、基本建设范围为:(1)为扩大生产经营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设经营网点,新
建扩建物资仓库、货场、主要生产车间、铁路专用线等项目;(2)为扩大生产力、改
变物资供应布局,以及城市规划等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3)遭受各种自然灾
害,建设物毁坏严重,需要重建的恢复性项目;(4)物资部门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
舍等项目;(5)为建设项目配套的设备及工具购置等。2、更新改造措施范围:主要包
括对现有企、事业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
再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项目。同时确定:企、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
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不包括在固定资产投资计
划(更新改造措施、基本建设)范围之内,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
上的项目,必须编制计划任务书,经省局审查同意转报省计委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
基建计划。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做初步设计,不编制计划任务书,
先报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计划,工程内容,直接做施工图及预算。单项工程投资在
5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投资的项目的施工图会审,要有省局参加。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
户管理,不得同其他资金相互挪用。国家预算内资金,严格执行基建拨款限额管理制
度,不得超过限额拨款。自筹基建投资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用,先批
后用。对省属公司凡实行利润留成,有固定收入的单位,其建设项目省局根据财力情
况,酌情进行补助,宿舍每平方米不超过130元,仓库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元,超
出部分,由各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解决。
  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规定,为了有偿使用国家财政资
金,提高经济效益,决定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
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据此,山东省规定自1985年起,凡是由地方
预算内和省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均需还
本付息,其年度用款实行贷款指标管理。对学校、科学研究、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
力的建设项目,继续采用拨款的办法。
  1985年省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将市级物资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也随之下放各地市自行管理。省物资局只对省直属物资企业基本建设实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