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利润分配及纳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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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纳税〗〖规定〗〖留成〗〖上交〗〖物资〗〖企业〗
  1983年6月省财政厅,省物资局联合印发《关于省属物资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规
定的通知》,规定自6月1日起139户独立核算的地市以上省级物资企业实行利改税,
一律按计税利润总额的55%征收所得税,对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各企业
的固定上交比例,一律按计税利润总额5%执行。年度终了后,按决算由省财政厅与
省物资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核定的所得税率和固定上交比例,自1983年起,一定
3年不变。核定省物资局的留利水平为40%。在核定省物资局总留利水平以内,核定各
地市局所属企业的留利水平,济南、青岛为27%;烟台、潍坊、淄博为30%;泰安、
济宁、临沂、枣庄、惠民、聊城、德州、菏泽为35%;核定省机电设备公司为15%,
省金属公司为20%,省建材公司为30%,省储运公司为40%,各地市物资局及公司对
所属企业核定的留利比例,应在省对各地市局及省公司核定的留利比例以内,自行确
定所属企业的留利比例和集中的留利比例,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物资局备案。不经
营业务的省木材公司、省储运公司的管理经费,不再实行吃上交管理费的办法,省燃
料公司、省服务公司不再实行由省物资局拨款的办法。一律改为每年由省财政厅省物
资局核定管理经费指标,由当地税务机关在当年的一月和七月分两次就地退省库拨补

  企业归还各项专项贷款,必须事前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核定还款数额后,方能
在征收所得税之前,用专项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归还。否则,税务机关在征收所得
税时,按实现的利润总额征税交利,企业留用的利润和减亏分成,在分配使用时,个
别企业因职工人数多,实现利润少,奖金不能保持最低水平,在征得省物资局同意后
,可先扣除按标准工资总额12%计提的职工奖励基金以后,再分配各项基金。根据物
资部门的实际情况,只建立三项基金,以生产发展基金不低于60%,职工福利基金和
职工奖励基金不高于40%的比例分配使用。省级物资企业,不论经营计划内或计划外
物资,协作及地方物资等等,都应当遵守财务制度规定,只能用一本帐对国家算帐、
报帐,向省财政纳税交利。不允许设立两本帐,私立小钱柜。实行利改税后,各税务
监交机关,应按中央及省统一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坚于职守,如有违反,以财经纪
律论处。县级物资企业,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应作为大中型企业处理。各地市在对
这些企业核定利改税时,如确实具备小型工业企业的标准按大中型企业处理有困难的
,亦可参照小型工业企业确定。
  1962年以前,财政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即企业实现利润全部上缴财政,
所需资金由财政核拨。
  1961年省人委(61)鲁物行字第95号文确定,从本年起全省物资系统的利润留成资
金按绝对额提取,当年提取25万元。据此,省物资厅对利润留成资金的提取、使用和
管理作了规定,坚持先提后支,按计划开支,计划未经批准,不准开支。1979年实行
企业基金办法,规定企业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后,按照一定的考核办法,从上交利润中
,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提取5%。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举办农副业,弥补
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
  1980年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基金办法停止执行,国家核定山东省留成比例为
70%。省财政厅、省物资局联合下文核定各地市物资局留成总比例为50%,省物资局
集中20%,上交省财政30%。省直物资企业的留成比例分别核定为:省金属公司20%
,省机电公司15%(按利润总额提取),省燃料公司、省木材公司、省服务公司、省建
材公司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省储运公司当年盈余额留用。1981年4月,省财政决
定调整全省物资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由原留70%,调为留40%,上交60%。地市物资
局留成总比例由50%调为30%,省物资局集中的20%调为10%。省直物资企业仍按原
规定执行。1982年6月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50%上交省财政,50%给物资企业使
用。1985年1月省物资局将地市物资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给地市管理。实行第二步利改
税后,财政部门核定全省物资部门留利水平仍为40%。针对以上情况,省局与省财政
厅商定,地市物资企业除按规定交纳55%的所得税外,调节税率由5%提高到10%,自
1985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厅从地市物资企业增交的5%调节税中返还回400万元给省物
资局,以解决物资部门重点建设,技术改造和网点所需资金。省物资局同时确定省直
专业公司利润留成资金,按以下比例集中上交省局:省金属公司10%;省机电公司1
5%、省木材、省服务公司10%、省储运、省承包、省回收、省建材等公司省局不集
中由企业全部留用。1986年8月对省物资企业规定实行经理基金制度。同年10月改为
实行采购计划外紧缺物资提取承包费办法,规定按物资销售额的1~3‰提取,全年结
算,供销人员人均不得超过220元。1989年5月改为按物资进销差价2%提取,用于供
销人员奖励年人均不得突破600元。
  1986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和省财政厅对省直物资
企业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确定以1987年上交利润为基数,每年
递增8%,一定3年不变,超收部分三七分成。3年上交财政共计6043万元。
  1983年起国家新增“能源交通建设资金”。规定按预算外资金收入额的10%计征
;1984年改按15%计征。自1989年1月起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比例为10%。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国家按照现行工商税纳税对象划分11个税种,当
年开征共有7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零售税,税率3%,(2)商品批
发税地市以上物资企业按进销差价纳10%,县级物资企业5%。1990年改为10%,所
得税、调节税、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计税率缴纳所得后,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
,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以后年度陆续开征的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
税、土地使用税。1990年省规定企业交纳地方重点建设费,按税后留利的10%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