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流动资金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9&rec=190&run=13

    〖流动〗〖资金〗〖管理〗〖财务〗〖物资〗〖定额〗
  1955年省财政厅财建(55)字第289号文确定,省物资供应局流动资金指标为100万
元。不足部分由银行以商业贷款解决,贷款利息由手续费收入内开支。1960年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联合通知规定,各级物资管理局及所属
各级供应站所需流动资金按计划供应,实行资金定额管理。1963年中央批转国家经委
党组《关于1963年全国生产供应预拨会议向中央的汇报提纲》中决定:物资部门的流
动资金由财政部核定后全部改为财政拨款。1963年因财政有一定困难,按原规定执行
,即60%由财政拨款,40%由银行贷款解决。1989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
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拨流动资金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
物资企业不低于50%,但由于物资业务量逐渐扩大,库存物资报废损失冲减流动资金
,尽管财政部门补充过流动资金,但物资部门的流动资金仍然处于不足状态。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物资〗
  关于流动资金管理办法。60年代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确定对流动资金实行计划
管理。并规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收购、调拨、储存的周转。不许用于基本建设及
其它财政性开支,不许收购品种、质量、不合规定的物资,不许收购转手报销的残次
物资,不许赊销物资和预付货款。物资部门的流动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抽调、借用。
流动资金实行分口管理。在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原则下,将指标分配给
各业务部门管理,落实到人,发动职工共同管好资金,要求进货资金做到“钱出去、
货回来”,销货资金做到“货出去、钱回来”;货币资金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
结算制度,债权债务、悬帐悬案要及时处理。1973年地市机构划归省级实行财务统一
管理后,对流动资金仍强调实行计划管理。规定各级物资局应根据物资流转计划编制
年度信贷计划上报省物资局,同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经省物资局综合平衡后,报省
财金局核实后分别下达所属单位执行,调整时亦同。1982年5月省物资局《关于执行
国家物资总局〈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对流动资金管理,从
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严守现金管理制度,把好进货关,正确处理
包装物押金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1983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国家企
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各级财政已经
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不得收回。

    〖流动〗〖资金〗〖处理〗〖物资〗〖管理〗〖财务〗〖损失〗
  关于流动资金损失的处理。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总局规定,因自然灾害、经营管
理不善、工作失职、差错事故、贪污盗窃等造成的财产短缺、残损、霉烂、变质,以
及呆帐、罚款赔偿等无法挽回的损失,应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属责任事故造
成的损失,应按情节轻重,责成过失人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属贪污盗窃的损失,原则上必须全部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审批〗〖权限〗
  审批损失权限。1973年10月省物资局规定,各项物资固定资产、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呆帐损失,地市专业公司、省专业公司所属企业,每案每次财产损失在
300元以下,现金200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审批;每案(次)损失在5000元以下(包括50
00元),现金损失300元以下,由地市物资局、省专业公司审批。超过以上规定的提出
审查处理意见报省物资局审批。重大损失会同省财金局备案;超过上述规定的上报省
物资局审批。1985年6月因地市物资财务管理体制下放,随之将各项审批权限下放市
地管理。

    〖积压〗〖物资〗〖降价〗〖处理〗〖审批〗〖权限〗〖财务〗〖管理〗
  积压物资削降价损失处理。1969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规定:1、每批(次)帐面价
值在5万元以内的不论降价多少,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本单位领导批准;2、每批(
次)帐面价值在5万元至20万元,平均降价幅度在30%以上的报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批准
。1973年省物资局确定:每批(次)在1000元以下,平均降价幅度30%以内者,由单位
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限额及幅度者,由地市物资局省专业公司
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物资局核批。对各公司的机电门市部,对小量价值不大的零星物
资的处理,每种物资帐面价值在300元以内者,不论削价多少,其批准权限一律由省
、地市专业公司自行确定。1982年5月省物资局规定报废损失的审批权限为每批损失
在1万元以内的,由地市物资局、省公司审批,报省局备案;每批损失超过1万元的报
省局审批,超过5万元的会同省财政厅审批。1985年将地市审批权限下放。1985年1月
省物资局规定扩大省直物资企业财产损失批准权限,省直所属库站每案在5000元以下
,现金在100元以下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每案在2万元以下的,现金在500元以下的
,报省专业公司审批。积压物资削价幅度不论大小一律由省公司领导审查批准。物资
报废权限,每批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由省公司审批;超过2万元的报省局审批;超过5
万元的由省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