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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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财务〗〖体制〗〖管理〗〖核算单位〗
  195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成立后,财务管理隶属省级财政。1955年5月
26日,省人委以943号文通知省物资供应局“属企业性质,为经济核算单位。其经费
来源应由本局所经办的物资价格中提出管理费解决”。
  1958年8月28日,省人委《关于改进山东省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对各地收支采取总额分成的办法,即收入大于正常支出者,多余部分上缴中央和省,
收入小于正常支出者,不足的部分由省拨款补助。
  1959年5月18日,省财政厅通知将烟台、昌潍、临沂、济宁、菏泽、聊城、淄博
专署物资分配供应局和青岛、济南、淄博物资供应局列入省级企业管理,各单位财务
计划和会计报告统由省局审核汇总。同时明确,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包括固定资产在
内)要按照基建程序编制计划,经各地领导批阅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局审核汇总报批

  1960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
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系统信贷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中指出,各生产部门销售业务
(包括企业的销售业务和经营销售业务)的组织机构、人员、一并移交国家经济委员会
物资管理总局统一领导和管理。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一律按计划由人民银行
以信贷方式统一供应。
  1961年4月27日,山东省物资厅《关于利润留成资金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规定,从1961年起,全省物资系统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绝对额提取,并规定1961年
度计提留成资金25万元。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1、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
资产购置费;
  2、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所需要的费用;
  3、简易仓棚修建费;
  4、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
  5、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开支。
  利润留成资金的管理办法为:坚持先提后支,按计划开支,计划未经批准不准开
支的原则。
  1962年物资系统实行全面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物资部门人、财、物由中央“
三垂直”领导。同年9月,财政部、国家经委物资总局颁发《关于省、市、自治区物
资厅(局)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物资部门的财
务管理由国家经委物资总局财务局统一管理,调度资金,统一编审财务计划,统一核
算盈亏。按此规定,山东省将全省凡归省物资厅统一管理的专(市)物资局、供应办事
处、济南、青岛木材加工厂等财务全部划归中央财政。
  截止1964年底,全省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共124个。其中,市(专区)公司26个,包
括建材公司5个,化轻公司3个,储运公司及所属转运站7个,服务公司3个,综合公司
10个,县物资局98个。
  1965年将省化工轻工公司(含下属企业)、省建筑材料公司分别划归国家总公司垂
直领导。
  1966年,省物资厅将临沂专署各专业供应站划省直专业公司垂直领导。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务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遭到严重破坏。1970年
物资厅撤销后,由省革委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负责财务接管工作。将所属省金属公
司、化轻公司、机电设备公司、济南金属小额站、储运公司所属库、德州贮木场、三
类服务公司等单位进行移交,同时撤销物资学校。
  1970年,根据财政部和物资部的通知,将省、地、县物资企业财务从中央财政分
别划归省、县级财政。
  1973年,省物资局恢复成立。同年7月省革委生产指挥部通知,同意省革委财政
金融局、物资局《关于对地、市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报告》,确定将原属省
计委管理的省木材站、二○一处、三○一处、省冶金局、省机械局、省建委分别管理
的省金属公司、省机电设备公司、省建材公司及其所属站库,以及各地市物资局及其
所属企业的财务,从7月1日起由省物资局实行统一管理。财产按1972年会计决算数字
进行交接。地市物资局对省物资局负责。县级物资机构财务不上划省管理。泰安地区
将县级物资机构财务划归地区统一管理。
  截止1974年4月,办理交接的共有19个单位,共上划省流动资金11098.5万元,固
定资产1980.9万元,购建基金225.6万元,福利基金51.6万元。
  1978年根据省革委印发的《山东省燃料统一管理供应办法》,省财政局、商业局
、物资局联合发出通知,确定从1月1日起将各级煤建公司分别划归省、地、县物资局
管理。地市燃料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按省级企业管理,县(市)燃料公司按县级企业管
理。
  1985年1月起,随着财政分灶吃饭,省物资局将地市物资财务划转地市财政管理
,仅保留省直物资企业及烟台市木材公司和青岛市木材公司为省级财政。
  1986年10月,经省会计学会、省物资局批准成立山东省物资会计学会,负责组织
和开展财会理论学术研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