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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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储运〗〖业务〗〖管理〗〖1955-1962〗〖仓库〗
  1955年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时仓库的开支处理批示:物资供应服务开支,由省物
资供应局业务收入中解决,当收入少不能支出时,可由财政资金中暂予垫款解决。
  1956年2月,省计委、省物资供应局颁布《仓库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这是
全省有关物资储运工作制定的第一个仓库管理办法。内容有总则、仓库区划、验收保
管、发运盘点等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共3章38条。
  为了解决生产与建设物资的供应急需,及时做好小额物资的供应,减少物资运输
中的浪费,山东省物资供应局与省重工业局确定,自1956年第一季度开始试办本省及
苏、皖北部的中央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的小额物资供应。
  物资机构建立初期,由于仓库地方小,在物资保管上,当时采取“高摞”、“窄
放”、用夹杆的办法,既美观又安全,物资一到站即办理转运手续,使物资不出站,
既减少仓库搬运又节约了运费。在管理上要求严格,对仓库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做到
物资进出迅速,收发都要当面点清,防止发生事故,库内清洁整齐,物资妥善保管”。
在发运程序上,当天来货当天配料,配料单送仓库一般不超过3~5天。当时办理运输
从配料到出库一般最短时间为1星期,长的3星期。
  1956年12月,《山东省物资供应局暨所属机构库存物资收拨存暂行办法》下达执
行。暂行办法内容包括进货合同登记、入库(整车、零担)、出库(托收、现货)、结算
等具体规定。
  1960年4月21日,省物资供应局通知各专区市物资局,自5月份开始,在全省实行
木材“一条龙运输办法”(即集中运输、定线运输)。6月29日,省物资供应局根据林
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有关规定相应制定了《山东省木材合理运输办法》。并经省人
委批准在全省执行。
  1960年11月,省商业厅、省轻工厅、省化工厅、省物资局、济南铁路局联合通知
,要求切实改进商品包装以保证运输安全。
  1961年3月19日,省物资局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精神和物资工作实行统
一指挥、统一调度,逐步做到统一管理的要求,下达了《关于各级供销办事处职责范
围的规定》,内容有六项,其中第3项规定办事处负责当年准备物资、进口物资、周
转物资的有关订货、收货、保管、发运、结算等有关储运业务。
  1961年8月,省人委批转省物资厅、建设厅、轻工业厅、商业厅、交通厅和济南
铁路管理局等部门分别制定的水泥、石油、原盐等合理运输办法及基本流向,要求自
1961年9月15日起执行。并对木材的流向提出应按规定的流向执行,各有关厅局应注
意贯彻直线运输的精神。
  本年内,省物资厅成立整仓领导小组,抽调机关各处室干部,配合仓库组成整仓
专业队伍。
  1962年2月,省物资厅下达了《关于商品验收责任及溢缺处理办法暂行规定》,
内容包括关于商品验收及责任,库存商品盘点及盈亏的处理、商品溢缺的处理权限,
有关合理库耗及磅差的标准。
  3月24日,省物资厅转发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的济南铁路局《关于限制铁路重复运
输的试行办法》。指出“物资的重复装运是一种不合理运输,不但浪费装卸和运输力
量,而且增加流转费用,影响物资及时调运,应当加以克服”。省物资厅要求各专区
、市供销办事处,按照办法规定,自1962年4月5日正式执行。
  6月底,全省清仓工作基本结束。通过整顿清理,仓库面貌大有改观,不少单位
做到物资按性质分类存放,保管堆集整齐,并设了卡片,仓库管理工作开始走向正规
。恢复和健全了一些制度,加强了验收及出入库等手续制度及储运部门内部联系与责
任制度。
  7月4日,省人委批转济南铁路局、省商业厅、省煤炭局《关于山东省地方小煤窑
自搬煤炭合理运输办法及1962年基本流向的通知》,要求自1962年7月15日在全省执
行。
  1962年11月12日,省物资厅在青岛市召开了全省物资系统仓库工作会议,会议传
达了中央关于物资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的指示,交流了仓库管理经验,参观了青岛市物
资局的仓库,讨论了中转仓库贯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初步方案。省直工业、交通等
厅局负责仓库工作的同志共26人参加了会议。
  1962年底,山东省建立了省仓储公司,开始对全省物资部门仓库进行统一管理。
过去储运处只管省物资厅直属济南的仓库,从本年开始,对全省物资部门所有仓库进
行了统一管理,并制定了《仓储机构与专业公司的关系》、《全省仓储管理办法》、
《物资系统物资运输计划的编制与计划完成情况汇报办法》等管理制度。与此同时,
由于国家与计划、财政等部门理顺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渠道,物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
开始列入年度计划。
  1963年4月,省仓储公司召开全省仓储工作会议。为加强物资运输工作的统一领
导和管理,省物资厅颁布了《仓库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运输计划、起重设
备管理等五章共30条。
  6月27日,省物资厅向山东省运输指挥部提出《关于物资系统库存物资的外运不
应作为重复运输处理的报告》,报告提出“除大宗物资组织直达供应不再经过中转环
节外,尚有小额物资、收购物资、基建物资须由物资部门调拨供应,不应作为重复物
资运输处理”。
  7月29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资厅同意成立山东省中转仓库管理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省直各厅局的中转仓库进行统一管理工作。中转仓库管理委员会由省经济委
员会副主任刘清训任主任,省物资厅厅长马巨涛、省电力厅副厅长薛怀昆、省机械厅
副厅长杨成栋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省物资厅副厅长王泰元担任。
  中转仓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统一组织调剂使用仓库及货场,专用线和设
备、劳动力的调配和调剂,建立统一报表和规章制度,仓库统一规划以及交流推广仓
库管理经验等。
  7月26日,铁道部济南铁路局、山东省物资厅联合制定《山东省矿物性建筑材料
合理运输办法及基本流向》。
  11月14日,省物资厅同意山东省仓储公司《关于仓库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自1
2月1日起在全省物资储运系统实行。该规定要求收费标准应以收抵支、收支平衡、逐
步降低为原则。其内容有总则、收费范围与标准、仓储费及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责
任划分、附则5章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