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资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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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管理〗〖分工〗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将重要物资逐步纳入计划分配,物资资源按管理权限划分,
分为国家资源和地方资源。国家分配的资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国营企业
省属地方国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产品中由国务院和省组织统
一销售和加工订货部分;2、利用库存物资;3、国家储备物资;4、外贸和商业部门
按照国家计划统一进口和统一收购的部分;5、其它来源物资。这部分物资国家采取
“统筹统支”的分配方式,根据山东省的申请数量,综合平衡以后,统一分配调拨给
省。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山东省所需统配部管物资,主要由国家分配
。省分配资源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按计划分配给地方的物资;2、省内地
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中央直属企业生产的省分配产品;3、省进口的周转储备物资;
4、省对外协作调入的物资;5、商业部门收购的废金属、废橡胶、回收的包装用木材
等物资。这些物资由省根据申请单位的需要直接进行分配。
  1954年,山东省列入省分配的产品有焦炭、硫酸、烧碱、电石等,并初步把产销
结合起来。到1956年有氧气、硫酸、铝、硫化碱、硫化青、锅炉、铅丹、油漆、电石
、烧碱、铁铸管、骨粉、新闻纸、焦炭、煤炭、三角胶带、橡皮线、一般锯材、变压
器、车床、卷扬机、皮带运输机、水泵、电焊机等物资纳入省分配计划。以后根据需
要和可能,以及国家统一销售产品的目录变动,每年进行调整,并逐步并入国家统一
分配物资。1958年起,地方“五小”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和有色金属大部分也纳入
省分配计划。
  1959年,统配、部管物资分配实行“地区平衡”的分配办法,重要物资仍采取统
筹统支的办法。同时对生产国家统配物资的驻山东企业超产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分成。
分成办法是:1、中央企业超产的产品,70%由中央分配,30%由省分配。2、地方企
业超产的产品30%由中央分配,50%由省分配,20%由地方分配。从1960年起,规定
由山东省分配的范围有:地方小水泥生产的水泥,主要有淄博神头、青岛等小立窑生
产的水泥;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学肥料;地方非统配煤矿生产的煤炭超过国家计划
部分;省内自产木材,主要有昆嵛山、药山林场抚育间伐的木材;地方小有色金属企
业生产的铜、铅、锌和地方小铝厂生产的铝,主要有铜井、牙山铜矿和香夼铅锌矿生
产分成的铜、铅、锌;地方收购的部分杂铜、废铅、废铝和收购的其他废旧有色金属
;地方企业生产的铸铁管;地方小硫酸厂生产的硫酸等。
  1965年又作了补充规定:1、地方小钢铁企业生产的产品,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
,凡是主要原材料、燃料由地方解决的留给地方使用,主要原材料、燃料由中央和地
方共同解决的,由中央和地方对半分成,主要原料、燃料由中央分配的,留给地方百
分之二十。2、地方小钢铁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废次材、边角料归地方分配。3、在
保证完成国家生产、分配计划和不打乱企业生产方向的前提下,用地方外汇进口和分
成的原料、材料及在地方企业安排生产的产品,由地方分配。
  1966年以后,地方“五小”企业发展很快,地方分配的物资逐步增加,省分配资
源所占比例逐步增大。
  1970年以后,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对用途单一、产需比较稳定的以及
行业配套性强、矛盾不大的物资下放省管理,统配、部管物资逐步实行在国家统一计
划下,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办法,对山东省不生产或生产少
本省不能平衡的物资,仍向国家申请分配,其它实行“调出调入”的办法。这期间各
种物资由于来源不同,资源构成也不相同。历年山东省几种主要物资资源构成为:
  钢材生铁资源:国家分配,地方小钢铁生产,利用库存、其它。
  有色金属资源:国家分配,地方小有色生产,精矿加工,废金属回收,利用库存
,其它。
  木材资源:国家分配,地方抚育采伐及收购,利用库存,其它。
  水泥资源:国家分配,地方水泥上调量,利用库存,其它。
  煤炭资源:国家分配,省统配矿生产,县社小煤窑生产上调部分,利用库存,其
它。
  硫酸资源:国家分配,小型企业生产的,利用废酸。
  机电产品资源:国家分配,地方企业生产的省分配产品,利用库存,其它。山东
省1971年至1990年主要物资计划分配资源构成分别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