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废钢铁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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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钢铁〗〖上交〗〖利用〗〖回收〗〖管理〗
  自1953年开始,省内废钢铁回收经营和供应单位为供销部门和手工业联社,综合
平衡单位为各级计划委员会,供应对象为中央18个部所属单位以外的所有在省国营、
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等企业、事业与建设单位,以及手工业自购不足部分。各地回收
的废钢铁,主要由各地安排使用,省上调的少部分,用于地区平衡的不足。(中央18
个部是指煤炭部、石油部、电力部、重工部、一机部、二机部、纺织部、轻工部、建
工部、铁道部、交通部、林业部及总后勤部。1957年增加到18个中央部门。上述中央
部门所属单位的废钢铁由冶金工业部华东办事处济南回收站回收,需要亦按上述渠道
申请。)
  1953年至1958年,山东省回收的废钢铁,除部分直接利用外,主要交重工业部、
冶金部济南回收站。1958年,省委成立钢铁办公室,省内回收的废钢铁开始用于本省
钢铁生产和机械制造。
  自1963年开始,按照国家关于物资工作“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原则,山东省
物资部门积极参与了废钢铁的平衡和调拨管理工作。
  1964年7月7日,省人委批转了省计委、省物资厅等部门《关于改进废旧金属回收
管理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各地区收购的废钢铁,凡适合本地区工业和手工业利
用的,物资部门应就近就地安排使用,并大力组织定点供应。
  1970年前,国家上调山东的废钢铁由省计委负责计划管理,物资部门负责调拨。
从1970年开始,全省废钢铁回收计划管理工作改由省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负责,上交
国家废钢铁亦由省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管理。根据省革委生产指挥部的通知要求,各
地(市)在完成上交省废钢铁任务之后,多余部分由地区自己安排使用。1973年9月27
日,省革委生产指挥部印发了《山东省废钢铁管理试行办法》,为了保证上交任务的
完成,决定全省废钢铁从1973年开始,实行“在全省统一计划下,各地市、省冶金局
、煤炭局、胜利油田、国防工办内部平衡,保证上交”的办法。各企业对本单位废钢
铁上交与需要利用的数量,都要编制年度调出、调入计划,经地、市或省直冶金、煤
炭、胜利油田、国防工办等主管部门平衡后下达,确保计划实现。由于废钢铁上交管
理工作由省革委物资局(省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负责,回收经营则由商业供销部门负
责,因而回收和上交管理造成脱节,山东省1971年至1978年均未完成上交国家计划。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充分发挥物资部门的流通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
关规定,自1976年开始,物资部门开展了废金属回收经营业务。物资部门开展废金属
回收业务,对于疏通废钢铁流通的主渠道,保证国家上交计划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
用。
  1984年6月6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改进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对
全省废金属回收管理重新作了明确分工。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定各地回收上交
废钢铁,实行与供应钢材挂钩的办法。要求各地对于国家和省下达的废钢铁上交计划
必须保证完成,完不成上交计划的,每欠交一吨废钢铁,减供一吨好钢材;每超交4
吨废钢铁,奖供一吨好钢材。这项措施的实施,对于保证全省废钢铁的回收、上交,
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全省1985年、1986年废钢铁回收、上交都超额完成了计划。1
965年至1986年山东上交废钢铁情况见表4-3。自1987年开始,国家取销废钢铁指令性
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山东省的废钢铁,不再作为指令性计划上交国家,而由回收
单位串换经营。

  1965~1986年山东省上交国家废钢铁统计表
表4-3                 单位:万吨

  〖1965-1986〗〖上交〗〖废钢铁〗〖统计表〗
┌──┬────┬────┬──┬──┬────┐
│年份│计划  │实际完成│年份│计划│实际完成│
├──┼────┼────┼──┼──┼────┤
│1965│    │2.52  │1976│7  │3.34  │
├──┼────┼────┼──┼──┼────┤
│1966│3    │1.98  │1977│7  │2.86  │
├──┼────┼────┼──┼──┼────┤
│1967│2.6   │1.12  │1978│7.4 │4.51  │
├──┼────┼────┼──┼──┼────┤
│1968│2    │1.58  │1979│6  │6.6   │
├──┼────┼────┼──┼──┼────┤
│1969│3    │1.14  │1980│6  │10.17  │
├──┼────┼────┼──┼──┼────┤
│1970│7.5-8.5 │8.7   │1981│7  │15.16  │
├──┼────┼────┼──┼──┼────┤
│1971│7.5   │6.23  │1982│9  │16.25  │
├──┼────┼────┼──┼──┼────┤
│1972│7.5   │3.26  │1983│11.5│6.13  │
├──┼────┼────┼──┼──┼────┤
│1973│6.5   │3.8   │1984│15 │5.71  │
├──┼────┼────┼──┼──┼────┤
│1974│6.5   │3.5   │1985│11.5│9.09  │
├──┼────┼────┼──┼──┼────┤
│1975│7    │6.3   │1986│11.5│9.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