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回收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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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回收〗〖废钢铁〗〖机构〗〖管理〗
    〖体制〗〖废金属〗〖规定〗〖1953-1983〗
  新中国建立初期,山东省废金属回收,由小商小贩走街串巷,自由买卖流通,未
纳入有计划的回收管理体制。
  1953年,国家把废钢铁列为统配物资。1954年,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金属回收管
理局(重工业部代管)华东办事处在济南设立回收站,负责接收国营企业、机关部队的
商品废金属(城乡居民的杂铜委托供销社代收)。这种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1958年。
1958年以后,除商业供销系统保留了收购经营机构外,金属回收局设在济南的回收站
被撤销,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无人负责状态。
  1963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决定成立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废金属回收
管理局。废金属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纳入了物资部门的工作范围,并把废金属的回
收利用,作为发挥物资潜力贯彻增产节约指示、保障生产发展的重要措施。
  1964年7月7日,省人委批转了省计委、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废旧金属回收管
理工作的报告》和《山东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试行办法》。省人委的文件强调指出,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本着“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废旧金属回收
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废旧金属的作用。要求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在省、重点市和
专区金属材料公司内,设立废旧金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调拨管理工作。省人委批转
的《山东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全省废旧有色金属收购业务由供销社
统一负责,并按季度将废有色金属分品种、数量,列表交省计委、省物资厅。杂铜由
省计委分配,其它废旧有色金属由省物资厅分配,物资部门组织调拨使用。国家冶金
部、煤炭部、电力部等18个部属单位,对于废钢铁,除钢铁刨屑、轻薄料上调国家后
的多余部分由省物资厅直接组织产需挂钩和定点供应外,其它全部由国家物资管理总
局金属回收管理局华东办事处驻济南的回收站(冶金部代管)直接回收和调拨。国家1
8个部以外的驻山东单位和省内的其他所有废钢铁资源,统一由供销社组织收购,收
购后,其中废钢由省计委平衡分配,废铁由省物资厅平衡分配,分配后均由物资部门
办理调拨手续,供销社组织供应。省物资部门自1963年开始参与全省的废旧金属平衡
分配和调拨管理工作。这项业务一直开展到1970年省物资厅撤销为止。
  自1970年开始,省革命委员会确定,全省废钢铁资源平衡和计划管理工作,由省
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负责,具体回收、经营业务由商业(供销社)部门负责。
  1973年4月,中共山东省委决定成立省革委物资局,并将省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
机构及其业务并入,对外保留省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的牌子。这样,全省废金属计划
管理业务实际上已由省革委物资局负责。但各地具体回收经营业务仍由供销社系统负
责。
  由于物资部门只抓计划管理,不开展回收经营业务,因此很难保证回收上交计划
的完成。据统计,山东省1971年至1976年废钢铁回收上交国家的计划均未完成。197
6年4月,全国金属回收工作会议在青岛市召开,国家物资总局副总局长刘炳华、国家
计委副主任顾秀莲、山东省革委副主任杨波等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迅速成立全国各
级金属回收公司。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物资部门开展了废金属回收经营业务。
自1976年开始,山东省废金属回收管理体制为:省物资局(省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负
责全省资源平衡和计划管理工作,回收经营业务由物资、供销两部门所属单位共同完
成。1976年5月,全省物资系统成立了第一家市地级回收公司--聊城地区金属回收公
司。1977年,全省物资系统第一家金属回收加工企业--山东金属回收加工厂、第一家
县级金属回收机构--临清县金属回收公司相继建立。
  1979年底,撤销省革命委员会时,省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的名义自行撤销。原省
革委清仓节约办公室有关废金属回收业务和人员,经重新组建,成立了山东省计委金
属回收办公室和省物资局金属回收处,两个单位合署办公,对内作为省物资局的一个
处室,人员、业务仍由省物资局领导。
  1980年3月12日,省计委、省物资局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行署、市和废钢铁
资源比较多的县(市),都要设立金属回收办公室。并且将机构名称统一为“××行署
(市、县)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人员编制由各级物资局从现有编制中解决。
金属回收办公室同时又是物资局的一个科室。各级办公室主要任务为:1、负责本地
区废金属资源的调查与管理;2、组织本地区废金属回收、加工、上交、利用和调拨
,以及运输计划的编制与实施;3、研究开展废金属的合理利用,组织定点供应;4、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1982年11月20日,省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发
出了通知。通知要求,山东省机电产品报废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物资局负责,报废的机
电产品全由物资部门回收。本年内,省计委、省物资局对全省废金属回收管理做了较
大调整,确定原由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直接管理调拨的省冶金厅、省煤炭局、省军
工局、胜利油田等系统所属企业的废金属,在系统内平衡后有余部分,均由省物资局
指定山东金属回收站收购、加工、供应。驻鲁部队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工程机械
、车辆机械及其他废金属,以及省内按规定报废的车辆、设备、锅炉等,统由省物资
局(山东金属回收站)接收、加工、利用。
  1983年3月,省物资局、省农机管理局联合通知,凡符合报废处理的农机商品、
物资,一律送交物资部门回收。1983年6月,省交通厅、省物资局就交通运输单位更
新下来的汽车交物资部门回收发出联合通知,制定了具体办法。国家物资总局金属回
收局认为“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并向各省、市、区介绍推广。

    〖1984〗〖废金属〗〖规定〗〖回收〗〖物资〗
  为了加强废金属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1984年6月6日,省政
府颁发了《关于改进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规定:全省废金属的平
衡、分配、调拨,均由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地、市、县计委都应设立
金属回收办公室,管理本地区的废金属回收和经营工作。废金属回收经营业务由物资
部门和供销部门共同承担,具体经营范围的分工为:凡中央直属直供企业、省直属企
业和由省直接供应材料的企事业单位、部队系统的废金属,以及社会上报废的汽车、
锅炉等机电设备,均由各级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机构负责回收、加工、上交与供应;
地、市、县属企业和城乡居民零星分散的废金属,由供销社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负责
回收。省政府还明确规定,对于上述分工范围,地方政府已经作了规定的,如认为可
行,也可维持现状不变。由于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与省物资局金属回收处合署办公
,实际上全省废金属回收利用、上交的管理工作,仍由省物资局统一负责。这种管理
体制和经营范围的划分,一直延续到1986年。

    〖1984-1990〗〖物资〗〖山东省金属回收公司〗〖废金属〗〖回收〗
  1984年7月,省物资局撤销了金属回收处,成立了山东省金属回收公司(该公司1
988年9月改称为山东省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仍与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合署办
公。1986年初,根据国家关于政企分开的有关要求,省金属回收公司由管理型转变为
经营服务型企业,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也与省金属回收公司明确分开,回到省计划
委员会。全省废金属回收形成了省计委综合管理,物资、供销部门共同经营的管理经
营体制。1987年国家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取销废钢铁回收上交指令性计划,开
放废钢铁市场后,全省废金属仍由物资、供销两部门共同经营,并一直延续到1990年
年底。

    〖管理〗〖废金属市场〗
  1987年山东省按国家要求开放废钢铁市场后,部分单位和个人误把指令性计划放
开,理解为废钢铁管理放开,废钢铁市场管理一度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为此,1990年
3月21日,省政府通知重申,废金属为工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由各级计委通过编制
和下达废金属资源的回收、平衡串换及综合利用指导性计划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物资
、供销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废金属的回收、加工、供应及串换业务,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收购和经营生产性废金属。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由计委、公安、工商、
物价、物资、供销等部门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全面清理整顿废金属市场。

    〖职工〗〖企业〗
  1990年年底,全省物资系统物资再生综合利用(金属回收)行业共有企业126个,
固定职工3715人,归口管理的回收网点490个,非固定职工2620人,拥有固定资产原
值5003万元,自有流动资金894万元,各种设备174台,年加工能力26万吨,各种运输
车辆158台,起重设备25台。基本形成了机构比较健全,生产经营手段配套,规章制
度、基础管理工作比较完善的物资再生利用体系。1971年至1990年全省废钢铁回收情
况分别见表4-1、表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