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机电产品削价与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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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削价〗〖降价〗〖报废〗〖积压〗〖库存〗〖物资〗
  在机电产品利库工作中,产品削价和报废处理情况复杂,涉及问题较多。1982年
7月,省物资局鲁物计字第158号文转发了国家化工部、冶金部有关库存机电产品报废
处理实施细则,供各地参考。
  1983年3月8日,省政府下达《贯彻〈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
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对山东的积压物资报废、降价处理提出了具体意
见:
  一、凡有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任务的单位,都要积极组织力量,抓紧进
行工作。要在摸清清理任务,落实报废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类分
批,抓紧处理,上半年基本完成,三季度扫尾。逾期不冲销资金,损失由本单位自负

  二、县属企业报废、降价产品的审批权限,亦按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即:机电产
品每台账面价5千元以内的,小件产品每批(批量可按类别、规格分别计算)账面价在
5千元以内的,由本单位审批;超过5千元的,按账务隶属关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这次报废和降价处理的范围扩大了,权限下放了,手续简化了,但鉴定标准
没有降低,必须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不能乱甩包袱。降价处理的产品,其中本单位
可以利用的,尽量就地利用;第一次降价幅度偏小,处理不掉的,可以按规定权限审
批后再次降价。凡是已经批准报废的产品(包括过去已经确定报废尚未处理掉的),除
按国务院的规定拆下可用部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回炉冶炼外,其余一律作为废钢铁
由当地物资局回收部门回收。
  四、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要积极支持报废、降
价工作。凡是报废、降价的产品,只要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标准,批准手续完备
,凭物资局回收部门的回收证明或本单位的冶炼证明,财政部门和银行就要按规定的
资金渠道构成比例冲销资金和贷款,过去已按规定冲销的资金,这次不再重新处理。
但原来报废时核定的残值与实际处理的残值间的差额,这次可一并冲销资金。
  五、搞好库存积压物资的报废、降价处理工作,是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改善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
的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期完成。省里确定由省经委抓总,省物资局负责日
常工作。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市
、县也要明确责任,确定具体单位抓这项工作。
  六、要防止产生新的积压。凡是盲目生产和盲目订购造成新积压的降价、报废损
失,不能继续冲减流动资金、财政拨款或贷款,要作为营业外损益处理,同各级经济
利益挂钩。从1983年起,省和地市、县银行、财政、物资及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提出加
速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和提高库存物资合理利用率的要求,分季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新
的积压问题。
  七、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的物资积压,一律按国务院新的规定
和本通知精神执行,以前的规定与这个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这个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