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库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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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金属材料〗〖库存〗〖物资〗
  山东省在布置1975年12月1日零时对全省金属材料库存普查的同时,结合布置了
挖潜利库工作。不少地区在普查的基础上召开了调剂调度会议。德州地区还根据普查
情况,拟定出了1976年的分配、供应、调度调剂办法,把分配、供应、调度三个方面
有机的结合起来。1975年全省各地、市、各部门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物资调度调剂会
议约在百次以上,调度调剂钢材达5万吨。这5万吨钢材主要用于农机制造、化肥建设
及改造、煤炭、钢铁等重点建设上,有力地支援了工农业生产建设。在开展调度调剂
中,山东省物资部门还根据由于产品不对路造成积压,以及地方利用中央库存调不动
,地市利用省属部门库存调不动,跨部门、跨行业和库存调不动等现状,在有关部门
的支持下,根据物资分配、供应渠道,划分了6种调度范围。规定:1、省直属、直供
单位由省级主管局调度;地市单位(不包括省直供单位)由地市调度;中央直属直供单
位和省内各地市、各部门之间的余缺调度,由省物资部门统一调度。2、各级生产主
管部门供应机构的现有库存,首先在本系统、本地区范围内本着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
调度使用,多余积压部分由省级物资部门统一调度。3、省安排的专案任务和划转的
供应指标,年终结余和未完成国家生产建设计划积存的物资,由省统一调度。4、分
配给地市自行安排的结余物资、地市自行支配的“五小”产品,按照规定给地市留成
的产品需要调度时,本着“有借有还”的原则协商调度。5、承担国家计划和省计划
任务的企业产品,不得自行处理,由主管分配部门统一调度。超产产品所需原材料,
由主管分配部门核拨。6、地市如果需要动用省物资部门统一调度的物资,必须经省
批准。这些规定对保证完成钢材利用库存指标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0年前后,钢材库存上升过猛。1980年5月末,山东省的钢材库存达到73.4万吨
,比1979年的66.5万吨,增加了6.9万吨。为此,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
物资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转发国家有关部门《颁发〈关于压缩钢材库存的措
施办法〉的通知》,提出山东省压缩钢材库存5万吨。
  1988年3月,省政府召开钢材、机电产品利库会议,省物资局于3月12日下达关于
做好全省库存钢材机电产品普查清理和利用的通知。要求市、地、省直,对所属县以
上企事业单位,1987年底以前入库的钢材、机电产品开展一次清查摸底。按规定核定
钢材、机电产品的合理周转库存和超出积压部分。钢材库存周转定额的核定可按(77
)鲁物综字第202号通知执行,以上年消费量或供应量计算,库存周转量,企业一般为
3个月,省、市、地、县物资部门一个月,供应机构不留用周转库存;机电产品设备
周转库存的核定按(77)国办发51号文件规定,生产维修按6个月到9个月实际消耗量计
算,基本建设,按国家批准的建设进度和设计清单,提前为下一年度基建需要必须准
备的机电产品计算,物资部门按上年中转供应量的4个月计算;按照以上规定核定的
超出周转库存部分,均应列入压缩利用的范围。要边清理边利用,积极开展调度调剂
、串换、储蓄租赁等业务。各级物资部门在组织物资购销时,要坚持“大额直达,小
额中转”的供应原则,凡属中转限额以上的大宗供应的物资,只能由物资部门一次中
转供应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二次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