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行业进行公路养路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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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2月12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加快公路建设,加强公路养路费的
管理,保证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征收,审计署、交通部对山东等省市审计局、交通厅下
发了“关于对公路养路费进行审计的通知”,要求由省、市审计局和交通厅联合组成
公路养路费审计组,负责审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对1984年公
路养路费的使用和征收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检查其全部帐目,对一些连续性的问题,
可追溯到以前有关年度。审计的重点是:挪用、平调、借占、拖欠、漏收、少收养路
费的问题;扩大开支范围,滥用养路费的问题。对各种违反规定的做法要彻底清查,
予以纠正。
1985年3月1日,山东省审计局、交通厅发出“转发审计署、交通部《关于对公路
养路费进行审计的通知》 的通知”,并于3月中旬召开了各市地审计局工交科长、交
通计财科长、公路段财务科长参加的会议,对养路费审计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会后,
全省成立了140个联合审计组,有748人参加了审计工作。省审计局、省交通厅各抽调
6人, 组成省公路养路费联合审计组,负责全省公路养路费审计的组织指导工作和对
省级养路费进行审计。全省各级各部门领导对养路费审计十分重视,有的分管县、市
长兼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90%以上的县(市)审计局长和50%以上的市地审计局长
带队进点审计。各级交通部门选派财务科长和业务骨干,经委、财政、税务等部门也
派人参加了审计组的工作。审计的实施阶段至6月底基本结束。
1985年6月28日, 省审计局、省交通厅联合审计组综合汇总全省审计情况,以审
工字[1985]第71号文向省政府、审计署、交通部提交了审计报告。
此次养路费审计, 共查出有问题金额3502.23万元。1.收入方面的问题1236.
51万元。 主要是:漏收少收养路费66.45万元;截留、瞒报养路费943.38万元;长
期拖欠不交养路费216.76万元;擅自决定减免养路费9. 92万元。2.支出方面的问
题2265.72万元。 主要是:各级政府挪用养路费196.76万元;交通系统挪用养路费
10.39万元;借占长期不还的养路费570.79万元,其中1984年新发生的借占89.1万
元; 非公路用途的基建457.24万元,其中超计划的355.49万元,计划外的101.75
万元;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227.58万元;挤占成本、滥用养路费306.15万元;虚
列工程支出496.81万元,其中,钢材差价结余134.53万元;此外,还发现公路部门
在施工中任意挤占地方资金等问题。
针对审计情况, 省审计局、省交通厅联合审计组提出了审计处理决定:1.对少
收、 漏收的养路费,于9月底以前补交完毕,并对接受贿赂和擅自照顾关系户的问题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2.对截留的养路费收入,瞒报的收入要于9月底
以前上解省,同时向交通部门和公路部门写出检查报告;瞒报的附属单位盈余,要立
即补报,经省批准后,留地市段按规定比例分配使用,地市段要核拨给生产单位一定
的基金;截留的外包工程收入,补交税金后,按比例上交和留用;截留的利息收入、
路政罚款等限期上交省,已经坐支挪用的应从专用基金补偿,今后路征罚款和路赔收
入不得采用个人提成的办法奖励职工。 3.对长期拖欠不交的养路费,要抓紧责成欠
款单位做出还款计划, 按计划催交。4.市地及以下各级政府、交通、公路部门都无
权减免养路费。同时,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审计建议,一是改进财
务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二是对省交通厅集中使用养路费用
于发展交通事业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省交通厅1984年集中使用的5000万元,除去用
于公路、监理以及与公路相关的科技、卫生、教育等事业支出为1228万元,而用于开
支范围以外的汽车站、队、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为3772万元。山东省政府规定
的养路费征收标准高于全国规定多收4226万元,另外民工建勤少开支1372万元,这是
省委、省府为发展全省交通事业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符合“专款专用”的规定,
建议对超过全国统一标准高限部分,研究新的管理办法,报省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建
议适当提高民工建勤人员的待遇,以保护农民养路的积极性;三是公路部门要继续抓
好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作;四是建议中央和省政府增加对山东公路建设的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