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伪统治区的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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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3月, 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布《财政委员会派驻各省审计专员暂行办事
简章》。《简章》规定于各省公署所在地设立审计专员办事处。审计专员职掌审计本
省地方各机关岁入岁出,考查本省地方各机关岁入岁出。
同年,伪山东省公署《山东省各机关领支经临费及编制支出预算决算书类暂行办
法》规定:全省总决算由财政厅审查相符,报省政府通过,再汇转审计专员审核。各
机关经临各费支出未经审计专员核复准销前,其机关长官及主管出纳入员不能解除责
任。
1940年,伪南京政府成立后,伪山东省公署通过的《山东省审计委员会组织暂行
规则》规定:在中央未设审计处或审计办事处以前,本省暂设审计委员会,执行审计
事务。
1943年11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颁布《华北政务委员会财务厅暂行组织条例》,
规定:财务厅设主计局、审计局、印刷局等机构。审计局职掌各机关预算执行监督事
项;决算审核事项;各机关财政上不法及背职行为稽察事项,其它财务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