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外汇用汇管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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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遵照马世忠副省长的批示,由省审计局牵头,省外汇管理局、省计划委
员会派人参加, 联合组成审计组,于1990年10月6日至27日对中国银行青岛分行1986
至1989年上半年经办的地方外汇信用证项下进出口用汇管理情况进行就地审计。经审
计发现, 该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1.个别信用证未经批汇或先开信用
证后批汇。按照规定“分行及辖属各行停记外汇额度帐务后,用汇额度支付,凭分局
批准用汇的批汇单办理”。青岛分行有个别信用证开证时未按这项规定办理。如1989
年4月28日开出的LCS090702K号531万美元的信用证就是在未办批汇的情况下开出的。
2.付汇后退给外汇管理部门的“批汇单”,不填支付金额,致使472笔由于实际付汇
金额小, 批汇金额大而造成1512万美元的外汇额度沉淀。3.信用证付汇后向外汇管
理部门反馈不及时。按照协议规定,青岛分行应在付汇后及时将填妥付汇金额的“批
汇单”退给外汇管理部门,由于青岛分行没能及时退回“批汇单”,造成外汇管理部
门的外汇额度帐务反映用汇和结汇数字不真实。 4.批汇单位和开证单位不一致,容
易造成“甲批汇, 乙用汇”弊端。5.内部控制不严,操作不够规范,致使丢失和提
前销毁信用证及有关文件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还将应退给外汇管理部门的“批汇单”
放入了“死卷” ,直接影响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帐务记载。审计后提出处理意见:1.
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主动与外汇管理部门对清帐务; 2.对查出的沉淀外汇额度统一
有偿用于归还原来由计划部门担保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 3.对未批汇就开信
用证及先开信用证后批汇的问题,考虑到这类情况尚属个别,有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办
理的,故免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