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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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财政金融审计工作的需要,省审计局于1984年设立财政金融审计处,全省
17个市地审计局也相继设立财金审计科。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深化和情况的变化,财
政金融审计任务都越来越重,与此相适应,1989年11月,省审计局将财政金融审计处
一分为二,分别设立了财政审计处和金融审计处。1988年以前,由于审计署在山东未
设立派驻机构,因此对国家金融机构的审计,采取一次授权和每年下达审计计划的方
式,由各级审计机关采取同级审的方法进行审计。1990年,按照审计署1989年7月下
达的文件,对国家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实行经常性审计。1993年,审计署确定
将人民银行在山东的分支机构和青岛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划归审计署驻
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
根据审计署的规定,全省金融审计的法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国家的
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授权部门颁布的财务制度和规定;二是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
经财政部批准实施的财务制度和规定;三是地方政府颁布的与国家财经法规不相抵触
的有关财务规定。
违纪资金的缴库,1986年以前是根据审计署[1986]审金字第342号文件规定,一
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从1987年开始,根据财政部、审计署[1987]财预字第39号《关
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的通知》
精神,由各市地审计机关把审计查出的违纪资金统一上划省审计局在省人行开立的审
计过度帐户的同时,填制《地方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签证单》,经被审计单位和
同级财政部门签章报省审计局。由省审计局汇总,经被审计单位主管金融机构签章,
办理入库手续,然后送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与财政部办理分成返还手续。
自1985至1993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计划,先后对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保险公司全省的
分支机构和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处
违纪资金164325万元;上缴入库15317万元;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报送审计报告和调查
报告30篇;报送有价值的审计信息8篇。为国家和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提供了
情况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