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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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入部分。 收入总概算、总预算的编制与审核,除遵照省颁布的《山东省省
与地方财政收支暂行分类科目》外,还需按实际需要填列科目及遵照省颁暂行审计规
程所规定的期限办理外,在数字算出的依据方面,须注意下列各项:一是,是否符合
人民政府的法令与政策。二是,是否符合征收标准、税率以及税则。三是,计算根据
的统计数字和正确性是否准确。四是,税收以外的收入(如行政司法收入,清理资财
收入等),估计数字的依据及其正确性如何。总决算除注意以上各项外,并须注意各
项数字统计的根据及增减差额的原由。
票照的审查。征收机关因征收款项填用票照后,除收据联交纳款人收执,存根联
留查外,应定期将缴查联按照时日为序排列,装订成册,加盖封面,与收入结报期限
同时,逐级汇集审核向上缴销。审查时须注意下列各项,遇有不当或错误者应分别提
出追查并予纠正:(1)各项税目所属的票照是否符合征收标准、税率、税则。(2)
征收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有无重征、多征、少征问题。(3)报告损失或毁坏的票照
是否有正式报告,并备有必要的证明。
2.岁出部分。 支出总概算、总预算的编制与审核,除遵照省颁的《山东省省与
地方财政收支暂行分类科目》外,应按实际需要填列科目及遵照省颁《暂行审计规程》
所定的期限办理外, 在数字算出的依据方面,须注意下列各项:(1)编制表(包括
人员、 马匹、车辆、武器)是否符合规定。(2)各项开支标准是否符合现行的标准
制度。 (3)事业费编列数字是否与施政计划相符合。总预算除注意以上各项外,并
须注意各项数字统计的根据及余出数的原因。
单位预算按现行制度,应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定为分月预算、季度预算、
年度预算。各级机关单位编制的单位预算表,须按经常费、临时费、事业费三部分分
别编制, 审核时须注意以下几项:(1)年度、季度、月份及编造机关、编造日期是
否填列齐全,机关公章及各负责人员章是否加盖齐全,(2)实有人数是否符合编制,
有无超编。(3)预算所列入人数与实有人数是否相符。(4)待遇等级(如伙食待遇、
薪给待遇、技术津贴、保健金、荣誉金、优待金等),机关级层等是否符合规定,及
其依据。(5)各子目的数字是否符合现行标准。(6)临时费预算(无标准制度可遵
循如建设、 开办等开支),须注意调查其实际情况,是否铺张浪费的情况。(7)事
业费预算编列数字是否超出总预算的范围。(8)核算表内的散、合、总数是否相符。
计算表,按现行制度除极少部分(如村经费等)按季编报外,其他均按月编造计
算表并具备报销册据送审,各级机关单位编制计算表时,须分别经常费、临时费、事
业费。 审核时须注意下列各项:(1)年度、季度、月份及编造机关、编造日期是否
填列齐全, 机关公章及各负责人员章是否加盖齐全。(2)表内所列本月份预算数截
至本月份止预算累计数是否与核准预算数相符。 (3)表内所列本月或本季度实付数
栏各科目的数字,与附送的报销册据的各科目之支出凭证的散合总数是否相符。(4)
核对截至本月份止支出累计数,是否与本决算期内的前月审核后余数及本月实付数的
合计额相符, 并校对预算对支出的余数。(5)核准本月份实付数系根据预算范围内
的支出凭证审核,其符合标准制度的数额审计人员填入各该项目,并依次填列散合总
各数。 (6)审核后余数,系自“余数”与“核准本月份实付数”比较算出的数额,
由审计人员核列。(7)核算表内散、合、总数是否相符。
报销册据(即支出的原始凭证)审核。各级机关单位在送审支出计算表时,除有
特殊规定的开支(如村经费等)外,一律将该期间所支出的经常费、临时费、事业各
费的单据及报销表册按照预算科目次序排列,分别粘贴或装订、整理齐全加具封面一
并汇送审查, 审核凭证时须注意的事项有:(1)收据。收受的原因、实收金额、收
受年月日、 支付机关名称、 收受者或其代理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等是否齐备无缺。
(2) 购物单据。物品名称及数量、单价及总价、发货日期、付款机关名称、商号地
址及印章、如用发货单代替收据时应记明收款日期、实收金额、付款单位印章是否准
确清楚。(3)所有发票、收据应注意是否按照现行规定贴足印花。(4)书据票册数
字或文字是否清晰, 有无涂改情形,如有更改是否经由负责人签章证明等。(5)各
种原始凭证上的数字是否大写真字、清晰,有无经手人、主管人签注盖章证明。(6)
各种原始凭证是否已由会计人员及机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7)凡属建筑或修缮费
的单据,除小规模的由付款人及验收人签名或盖章外,较大的工程是否附备工程估价
书,各项图纸说明及监工人员、技师的证明文件,其订有合同或招商投标的,是否抄
送合同及投标文件; 工程已由审计部门派员监视验收的是否附具验收证明书。(8)
凡印刷品的单据是否附有样张,其订有合同或招商投标者是否报送合同及投标文件。
(9) 广告费单据是否剪附机关报纸、刊物图纸,是否附具样本。(10)凡属伙食代
金、薪给、津贴、技术津贴、保健、保育、生育、荣誉、老年金等报销册据是否按照
规定格式说明级别、职务、姓名、份数、定额、金额以及待遇等级、年龄等事项。如
有升迁调离及到职、离职者,其备考栏内是否注明到职日期及到职天数。(11)分批
付款的单据是否注明全部金额,已付金额及未付金额等项,其订有合约者是否注明合
约抄送月份。(12)电报、长途电话收据是否注明发报或发话事由。(13)邮票收据
是否盖有邮局戳记,或检附发邮清册。(14)凡事实上不能取得单据的小额开支,以
证明单列报者是否注明不能取得单据的充分理由。(15)凡借条、暂付款、押金、保
证金、预支金等单据不得列报。(16)凡单据系提前(按月日推算)列报者,应按情
形予以纠正。(17)薪给制人员所领薪金或工资不满一月者,按日计算,即自到职之
日起或至离职之前一日止,但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岗位,由双方机关议定支付者的,不
在此限。(18)因公出差搭乘汽车、火车、渡船等开支的单据是否详细申述出差事由,
能取得车、船乘证件者是否一并附备完整。(19)凡超过预算未经呈准追加的不得核
销。(20)凡科目之间,同一决算期之间,除规定准予流用者外,有流用情形者不得
核销。(21)凡属未经人事或组织部门核准,而自行增加的人员开支一概不得核销。
(22)凡属明显不当的开支不得核销。(23)凡属涂改的单据不得核销。(24)凡购
买物品的单据,如未附收据而又无“货款收讫”或“货款两清”等字样及商号印章者
不得核销。(25)凡属薪津册据领款人姓名与印章不符,又未说明理由者不得核销。
(26)凡单据上细数与总数不符者。不得核销或仅核销其较小数字。(27)凡以单据
付张报列者不得核销。(28)粮秣报销册据应以麦粮、秋粮、柴草为计算标准,其以
面粉、小米、煤炭混淆列报而未注明折合比例及折合数字的不得核销。(29)款项报
销应以本位市(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其以外区货币列报而未说明折算率及折合数字
者不得核销。(30)报销表册或单据,相同一科目,而列入同表册或单据内混报者不
得核销。
决算,除编制方面照上列有关各项审查外,在审核单位决算时须注意下列各项:
(1) 有无超过预算的情况。(2)施政计划与营业计划已成与未成的程度。(3)经
济与不经济的程度。(4)施政效能、事业效能、营业效能及与相同机关单位的比较。
(5)未开支完了的继续经费(临时或事业方面)应否准予保留继续使用。(6)其他
与决算有关事项。
审核总决算时应注意下列各项:(1)岁入岁出是否与预算相符。(2)岁入岁出
是否平衡,其不平衡的原因。(3)岁入是否与人民负担能力相适应。(4)岁出是否
与政府施政方针相适应。(5)各方所反映的对岁入岁出应行改正的意见。
3.就审部分。 就审多将稽察、视导等工作结合进行。这是审计部门对各机关、
单位的会计行为以及现金的收支票据、证券和有关凭证、案卷、财产、物品实地派员
调查是否有违法违规的一种审计行为,目的是解决事前审计、事后审计不能解决的事
项,就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稽察收支与指导会计。检查各机关的收支有无违法违纪的行为。审计人员进
行这项工作时可按审计程序向被审单位和相关单位调阅帐簿及相应文件,在审计同时
可一并查询相关单位的会计帐簿组织、处理程序及编报技术等情况,如遇有不合规定、
不合实际的问题,应加以分析,帮助提出具体建议,呈报主管审计机关核定后,进行
适当的纠正和改进。
二是检查各机关库存。 主要应注重的方面有:(1)每日收付款项的登记是否无
误。 (2) 有无不法的收付。(3)征收机关的收入库存与经费库存是否划分清楚。
(4)帐簿上库存是否与所报库存数相符。(5)年度或季度的经费结余除特定准予延
期支用者(即包干制的) 外是否已缴库或办理转帐手续。(6)经费库存是否为银行
存款、 手存现金、零用金三项总数或者抵押金及暂汇款项。(7)库存总数除上项内
容外,有否包括其他种性质的资产。(8)检查库存后须填具库存稽察表。
三是检查财产物品、材料。(1)各机关有无财产帐簿。(2)对于财物及材料损
毁情况是否有完备的处理结果和证明。 (3)财物是否依据会计科目规定设置帐簿。
(4)财物的增减是否属实, 理由是否充足,其价格是否按原价登记。(5)核对本期
财产目录与上期财产目录及各月份财产增减表, 并与有关帐簿引证是否符合。(6)
财产如有不实、 损毁,应查明是否管理、失职之原因。(7)根据财产目录盘查,如
大宗财物无法详盘时, 可采用抽查方法,必要时应检查其领物凭证。(8)有无将修
理费或日常费用列入财产项下开支。(9)检查财物及材料领用及保管方法。
四是监标。各机关、单位购置设备、大宗物品和材料及建筑工程开标等事项,应
由审计机关派员监视,特别是建筑开标事项,审计人员必须对图纸、预定底价、合同
在开标前认可。对预估底价,审计人员应实地调查再行确认。在投标中应对制标(是
否有合法手续等)、领标(应标者身份是否合法、合格)、投标(应标者是否交纳保
证金或取殷实保证)、开标(标单是否标准无误等)、得标(依法订立合同)进行现
场监督。监标事项完毕后,审计人员应将情况上报。
五是监验(即监视验收)。对各机关经批准购置的设备、车辆、物品、材料及建
筑工程的验收,审计机关应派员参加,并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监验完毕
须将经过情形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