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工作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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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山东分局和省政府的规定:各级财委会为各级最高审计机关,确定省、
行署、县三级分司省财政、地方财政的具体审计。各级的具体审计事务由审计机构办
理,具体职权划分是:
1.各级财委会负责: (1)审核与审定人民负担量;(2)审核与审定受财政供
给的人数;(3)审核与审定各项开支标准;(4)审核与审定岁入岁出总预算;(5)
审核与审定各项经济建设计划、公营企业投资、生产会计与营业会计及其他公有事业
的财务; (6) 审核与审定机关生产的财务;(7)审核与审定与外区财政之调剂;
(8) 批准各项较大的临时事业费; (9)审核与审定总预算各项收支的重大变动;
(10)审核与审定各级组织机构的编制。
2.省级审计机构负责:(1)编制省财政岁入岁出总概算、总预算与总决算,批
准总预算内,根据经济法令、政策、编制、生活标准,审核本区部队、各行署区(直
属专署、 市)及省级各直属单位预决算;(2)地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研究并指
导执行;(3)省财政、地方财政的收支调度;(4)对岁入岁出的差额提出弥补办法。
3.行署(直属专署、市)级审计机构负责:(1)编制所辖地区的总概算、总预
算与总决算,并在省府或行署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审核分管的各专、县及直属各单位
的预决算;(2)审核批准下辖各专署、县财政总预决算;(3)审核本行政区地方财
政之收支调度;(4)对岁入岁出的差额提出弥补方法。
4.县级审计机构负责:(1)编制本县区财政预算,并在行署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审核批准本县各区及其直属单位的预决算; (2)编制地方财政总概算及总决算,在
行署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办理地方财政单位预、决算的审核。
各级审计机关为行使其职权,必须向受审计的部队、机关、单位调阅簿籍、凭证
及其它有关文件或提出质询。各受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不得隐瞒拒绝。如发
现有开支不当时,即使在预算范围内,也要批驳追究或拒发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