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审计处对山东的审计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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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5月修定的《审计法》 规定,各省设审计处。因山东已遭日军侵占,故国
民政府渝密字第66号训令确定:“河南审计处管理河南山东两省及青岛市,其河北山
西绥远察哈尔等省,暂归河南审计处兼办。”但1944年以前,因山东、青岛已沦为战
区,机关有的裁撤、合并,有的迁移后方,交通阻隔,所以河南审计处从未接收审计
山东、青岛等所属单位。1944年后才开始对山东省实施审计业务。主要审计监督活动
有:1944年3月,核发山东省1944年度预算科目移用表;鲁省1944年度9—12月份动支
第一预备金月报表; 4月, 案准山东高等法院呈请变通拨款办法; 案准山东省追加
1945年度小学教员进修书刊费; 12月,案准山东省防疫费400万元,由未分配数内动
支。1945年,核发山东省田粮处1946年度田粮经费月份预算分配表;检荐山东省畜产
改良场动支1945年度新兴事业费概算及计划书;检发1945年度山东省1—6月份科目移
用表; 检荐山东省1945年度岁出预算分配表;检发山东省1946年7月份动支预备金月
报表;措荐山东省警训所临时费2267000元。
山东省审计处成立时, 河南、山东两审计处业务交接,根据“审计部第761号”
训令确定:“山东省各中央机关(民国)35年度以前之审计案件仍由河南省审计处兼
办。山东省审计处设青岛,为各机关送审便利,计在青岛市中央机关自(民国)35年
度起审计案件应由山东省审计处办理,其已由河南省审计处办理者,应将审计结果通
知山东省审计处,俾便审核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