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审计院对山东的审计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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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对山东实施治理后,审计院开始实行对山东的审计监督。
(一)事前审计
1928年8月, 国民政府训令山东各机关速编1929年度岁出预算书及月份支付预算
书送由财政部转送审计院; 9月,国民政府财政委员会电令:“赶速编送省地方民国
18年度收支预算。”10月,山东省政府饬令各厅厅长、各县县长:“国府训令据审计
院请通令各机关依照审计法施行细则按期编造支付预算书。”至此,各机关收支预算
按期编造后呈送审计院核准。
1930年7月, 审计院遵照国民政府训令,对军队的事前审计规定如下:鉴于部队
战事频多,转战四隅,没有固定住所,以致各部队机关一级预算书难以编汇齐全,所
属各部二级预算也因此无法汇编,故拟在年度预算尚未成立以前,所有军费,暂照月
份支付预算书核发经费,以利戎机。
1931年3月,国民政府为严肃事前审计,特规定:1.责成财政当局及管有收入之
院、 部、会根据最近年度收入实况,编送国家总收入预算书送核,无许阙略。2.责
成军事当局根据现有兵额,尽量缩小单位编制,造具1931年度军费经常预算,另将现
有军事费用及裁遣军事高级机关费用编造临时预算。 3.严定编造预算的违误期限罚
则,逾限者免官,其应造预算由上级照旧案代编,无论文武大小机关一律履行,不许
宽假。4.厉行审计制度,严定各机关长官及会计人员解除责任期限;自1931年度起,
凡经管册报逾6个月未能领得解除责任证书者,现有职务无论是否已升转,概予停职;
卸职者停止叙用。
(二)事后审计
1928年12月,审计院呈请通令各机关,“对计算或决算报告书送达逾期者,停止
核发支付令。 ” 1929年8月, 行政院准审计院查各机关所送计算书类须注意事项。
1929年9月, 审计院核发损益更正说明。10月,行政院训令山东各机关编送1928年度
决算。1930年12月,国民政府训令:山东各机关自1928年7月起至1929年8月止逐月计
算书,限于1931年2月1日前编送审计院。
(三)稽察
1929年7月, 国民政府训令山东省各机关按照审计法规定编制财产目录、物品出
纳计算书, 送审计院审核。8月,国民政府令,据审计院呈称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
官不得兼差职, 并自7月份起,所有一切公费交际费、马夫津贴等概行停止。山东省
政府、青岛市政府转发此令,并饬令所属机关执行。
1931年2月, 国民政府撤销审计院,设立监察院审计部后,因山东未设审计处,
故山东省政府呈请审计部批准确定,在未成立省审计处之前,县(市)机关之事后审
计,按山东省政府委员会公决通过的《山东省各县(市)政府收支款项暂行报核办法》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