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审计院对山东的审计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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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6月, 《审计院编制法》公布,规定审计院直隶于大总统,依法审定国家
岁出岁入之决算。10月,中国近代第一部《审计法》公布。该法规定了审计院的职责
范围,审计院应编的文书,各官署应呈送审计院的书据,以及审计院执行职务的权限、
注意事项等。12月,《审计法实施细则》公布,该《细则》确定了各官署、营业机关、
金库编送收支计算书的时间、程序;中央各官署、各省、各特别区及蒙藏等处,各部
经营物品官吏编送决算书的时间、 程序和审计院实施审计的具体规定。1915年3月,
北京政府审计院公布《审计院发给核准状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审计院审定各官署支
出计算,除随时通知外,应将核准金额填发核准状,核准状于各会计年度之支出计算
审计完结后发给。出纳官吏遇有交待,应待审计院发给核准状后才能取回保金。审计
事项结束后的处理由审计院总会议或审计院相关厅的厅会议决定。
北京政府审计处及各省审计分处撤销后,审计院继续办理各项审计事务。但由于
北京政府长期没有固定的财源,中央政府依赖外债维持支出,各省、县及内外官署各
自为政,地方财政收入都被地方截留,造成中央政府长期没有国家的正式总预算。这
种状况反映在审计事务上则表现为,审计处及审计院办理的审计单位多数没有预算只
有决算。
审计院设立后,对山东省的主要审计监督活动有:
1915年5月, 审计院饬山东省财政厅,速将鲁省各机关1913、1914年预算数分别
列表送审计院审核;7月,审核山东行政公署1913年7、8、9月预算,对预算溢支理由
要求山东巡按使给以查复。
1916年1月,审计院咨山东巡按使,请其代查利津县垦务处1914年7—12月实领款
数目及1915年6月不敷之款应如何弥补。 同月,审计院咨山东巡按使公署:巡按使公
署及所管辖区内务各机关1914年度各月份支出业经审核准予核销。同月,查核开城、
平原二县1915年收支计算书, 因计算书不合程式,给以驳回。4月,审计院制发《审
计院分别营业机关各类审查之方法》 规定,国家营业机关可分三类:1.纯粹官办实
业机关;2.官商合办之股份公司;3.仅受国家补助之实业机关。审查方法:第二、
三类机关不必按月编造计算书送审,必须于每期结算后将结算报告表一份送审计部备
案;第一类机关应遵守送审制度。10月,审计院致函山东省长,已将山东省各教育机
关1915年7—12月支出计算书审核完毕, 并在所附清单内提出意见,要求省长查明答
复审计院。
1917年7月, 审计院审核内务部所管山东省长公署1917年1—3月支出计算书,准
予核销。
1918年1月, 审计院审查内务部所管山东省长公署1917年4—6月支出计算书,准
予核销。
1919年5月, 审计院要求山东省长催促本省各县公署迅速编送1914年—1917年各
年度各月支出计算书。
1920年8月,审计院审查财政部所管山东省财政厅1920年4月支出计算书,准予核
销。
1922年5月, 审计院审查内务部所管山东省长公署1919年度临时费支出计算书,
其中临时杂支费共计洋918.58元因未附送单据,予以剔除。
1923年5月,审查山东龙口商埠局1920年支出计算书,准予核销。6月,审查内务
部所管山东省会市政厅1920年4—6月支出报告书, 准予核销;7月,审查内务部所管
山东省东临道尹公署1921年7—12月支出计算报告书,准予核销。
1924年5月,审查山东印花税处青岛办事处1923年6月开办费支出计算报告书,准
予核销。
1925年7月,审查山东印花税处1924年1—6月会办俸给支出计算书,准予核销。
1926年3月,审查胶济铁路1924年8月收入报告书,准予核销。
1927年10月, 审查山东省财政厅1925年4月支出计算报告书,准予核销。12月,
审查山东省财政厅1926年6月支出计算书,准予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