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国家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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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审计,主要是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公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的职责是监督预算的执行、核定收支命令、审核预(计)算决算、稽查财政
上的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革命根据地的审计工作,主要是对各级政府的预决算、
各机关团体军队及其所属单位的经费预决算进行审查。另外,审计部门还负责起草修
订预决算制度及开支标准,并对违反财政纪律的事项进行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
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对象划分设立职能部门,对被审
计单位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
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及其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
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与财
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
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