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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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1989]7号
(1989年1月15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已经颁布施行,为了做
好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 认真学习, 宣传《审计条例》。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
《审计条例》,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审计条例》与当前的执法大检查结合起来,提高
思想认识,增强法纪观念。有关单位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舆论工具,加强
对《审计条例》的宣传。
二、进一步加强审计体系建设。要强化县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各地对审计机关新
增的人员编制,要严格掌握条 件,抓紧调配。要搞好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审计干部
的政治、业务素质。应建内审机构或应设内审人员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审计条例》
的规定抓紧设立,切实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做好内部审计监督。要积极发展社会审计
组织,具备条件的县、市要抓紧建立审计事务所,已经建立的要充实人员,接受委托
开展社会审计工作,发挥作用。新建审计事务所要按《审计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
报批。
三、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各级审计机关要抓住工作重点,开展审计工作。当
前要积极参加清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对楼堂馆所项目开工前的审计;参与
清理整顿公司;搞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和财政收支大检查;查处倒买倒卖、非法
谋利、请客送礼、行贿受贿,铺张浪费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控制消费基金
增长,压缩基建规模,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等方面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审计工作,支持审计机关
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善于运用审计监督手段加强宏观经济调控。
对审计机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切实帮助解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包
括正职和副职)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条例》的规定,事前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