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8&rec=298&run=13

(1988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
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审计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任职一年以上的厂长(经理)。
第四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
进行监督、评议和鉴证,确定或解脱其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五条 大中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骨干企业,按照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别
由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
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均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六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审计、中间离任审计和任期
终结审计。
第七条 审计的依据是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任期目标的实现或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国家资产是否完整,有无短期经营行为;
三、检查财务收支是否合乎规定、合法,有无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失浪费;
四、检查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乎规定,有效;
五、审查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投资方向和效益分配情况;
六、审核企业盈亏的真实性;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厂长(经理)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会同干部管理部
门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由企业主管部门责成部门内部审计机
构进行审计。
厂长(经理)的任期期中审计,应结合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其他
专项审计进行。
第十条 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做好各项准
备工作,根据审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对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结论,并附有被审计厂长(经理)签署的书面意见,
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和监督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经济法规进行
处罚;对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需立案查
处的,由审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决定可另行下达。
第十三条 被审计的厂长(经理)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
结论或处理决定十五日内向申请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复审要求,申请审计的部门可以
向作出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者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进
行复审。
受理复审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审
计结论或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受理复审的机关有权纠正不适当的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