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区域内应设内审机构或专职内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的部门、单位(包括中央驻鲁部门、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应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
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都必须经内审机构审查签章(以下简称三项审签)。
第四条 实行三项审签是加强部门、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合法
权益的一项内部控制制度,是配合财税、金融部门严格执行财政、税收、金融法规,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会计报表重点审查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费用摊销是否正确;各项专用基
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盈亏核算、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流动资金使用是否合
理。
纳税申报表重点审查主要税种的纳税环节、使用税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应缴税
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减税免税是否经财税部门批准。
贷款申请书重点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理由是否真实合理,用途是否得当,有无还
款保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概算投资是否落实,有无年度贷款计划、
可行性论证和调查评估报告,发生超概算超计划投资和追加计划贷款的理由是否符合
实际。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内部审计审签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银行应确定
一个职能机构设专人负责指导审签工作。审计、财政、税务、银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第七条 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印制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应
增设内审签章栏。
第八条 内审机构必须做到不经审查不予签章。在审签中发现一般性差错,应随时
通知财会部门纠正处理;发现重大疑点,应报部门、单位领导批准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各级内审机构对审签情况应做详细记录,便于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内审人员根据审签工作需要,有权检查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金、
财产,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应根据审签工作的需要,及时提
供有关凭证、帐簿、报表、文件、资料等,为审签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内审机构履行审签职责。对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和提
出的建议,应认真处理和研究改进。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的内审机构,除做好本单位的审签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所
属单位审签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对应审签而未审签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贷款申请书,财政、税务、
银行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审计而签章或审签后发现重大违纪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内审人员
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1988年5月30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区域内应设内审机构或专职内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的部门、单位(包括中央驻鲁部门、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应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
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都必须经内审机构审查签章(以下简称三项审签)。
第四条 实行三项审签是加强部门、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合法
权益的一项内部控制制度,是配合财税、金融部门严格执行财政、税收、金融法规,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会计报表重点审查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费用摊销是否正确;各项专用基
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盈亏核算、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流动资金使用是否合
理。
纳税申报表重点审查主要税种的纳税环节、使用税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应缴税
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减税免税是否经财税部门批准。
贷款申请书重点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理由是否真实合理,用途是否得当,有无还
款保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概算投资是否落实,有无年度贷款计划、
可行性论证和调查评估报告,发生超概算超计划投资和追加计划贷款的理由是否符合
实际。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内部审计审签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银行应确定
一个职能机构设专人负责指导审签工作。审计、财政、税务、银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第七条 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印制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应
增设内审签章栏。
第八条 内审机构必须做到不经审查不予签章。在审签中发现一般性差错,应随时
通知财会部门纠正处理;发现重大疑点,应报部门、单位领导批准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各级内审机构对审签情况应做详细记录,便于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内审人员根据审签工作需要,有权检查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金、
财产,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应根据审签工作的需要,及时提
供有关凭证、帐簿、报表、文件、资料等,为审签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内审机构履行审签职责。对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和提
出的建议,应认真处理和研究改进。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的内审机构,除做好本单位的审签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所
属单位审签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对应审签而未审签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贷款申请书,财政、税务、
银行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审计而签章或审签后发现重大违纪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内审人员
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