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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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1985]116号
(1985年10月23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5] 10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审计法规,对建立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促进当前
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学习这个《暂行规定》,不断提高广大干部、
群众对审计工作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审计法规,支持审计工作,并要结合本地情况提
出具体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工作任务也较繁重。各级政府主
要负责人应亲自过问这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36号文件规定的人数定编,
并抓紧选调审计干部,充实审计机关。选调审计干部要把好质量关,不仅要有较好的
政治素质,还要会财务会计、懂经营管理并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年龄一般不超过五
十岁。今后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前征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各级审
计局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机构。市、地审计局内可设科,县(市、区)审计局
内可设股。
三、县以上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都要尽快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设审
计人员。从明年七月一日起,所有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单位上报的月、季、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向银行提出的贷款申请书和向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表,都必须经
内审机构审签。
各地要试建社会审计组织,逐步完善审计组织体系。
四、各级审计机关要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抓住重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监督
作用。当前审计机关主要是做好对公有制经济和各级财政、金融的审计工作。审计工
作的重点,一是查处违纪案件,维护财经纪律;二是检查纠正管理混乱、损失和浪费,
提高经济效益;三是注意分析研究,及时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为宏观经济管
理服务。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信贷收支计
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资料等,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决定和
提出的改进建议,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落实。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
审计机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帮助解决。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努力工作,要为提高经济效
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做出贡献,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