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2月18日)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之第五条甲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财粮收支之审计,除法令有特别规定者外,
均应依照本规程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财粮收支之审计,由省参议会审计处负责办理之。
在审计处未成立之前,由省参议会授权省政府财政厅代理之。
财政厅因办理省参议会委托审计事项之需要,得委托各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办理初
审之事项。
第四条 审计之事项如下:
一、公款公粮之收入及支出预算之审定,预算执行之检查及决算报告之审定等事
项。
二、公营事业计划之审定及计划执行之检查及决算报告之审定等事项。
三、公款公粮出纳保管之检查事项。
第五条 送审之各种书表及附件之格式及送审之期限,同各项计政法令之规定。
第六条 审计方法如下:
一、书面审计:对各机关(呈)送(之)预算决算书类及附件,(作)书面之审
核。
二、实地稽查:必要时,派员至各机关就地抽查或稽查。
第七条 审计之程序如下:
一、初审:各区行政公署及直属各机关及所属各级政府之预算决算书类及附件,
由区初审机关依据法令规定,初步审核加注意见,转送省审计机关。
二、决审:省审计机关收到已经初审之预算决算书类及附件,应即依据法令规定,
参考初审意见审定之。
省政府本机关及直属各机关之预算及决算,得径送省审计机关核定之。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会计,对所属机关及本机关之预算及决算,应严格执行行政
审核制度,并根据审核修正之数汇编各级总预算或总决算。
第九条 审计之处理
甲、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应退回更正之或代为更正之。
一、计算错误者。
二、不合规定程式者。
乙、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应剔除之或删改之。
一、不合法令之规定者。
二、违背供给之制度者。
三、浪费及不经济之支出。
丙、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应负责教育之或通知其上级机关处分之。
一、变相贪污之事项。
二、贪污舞弊之事项。
第十条 送审各种单据,均应根据法令之各种证明规则及其细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之实施细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凡与本规程抵触之审计法令,其抵触之部分无效。
第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山东省政府随时修正之。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暂行审计章程(草案)
(1946年2月18日)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之第五条甲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财粮收支之审计,除法令有特别规定者外,
均应依照本规程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财粮收支之审计,由省参议会审计处负责办理之。
在审计处未成立之前,由省参议会授权省政府财政厅代理之。
财政厅因办理省参议会委托审计事项之需要,得委托各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办理初
审之事项。
第四条 审计之事项如下:
一、公款公粮之收入及支出预算之审定,预算执行之检查及决算报告之审定等事
项。
二、公营事业计划之审定及计划执行之检查及决算报告之审定等事项。
三、公款公粮出纳保管之检查事项。
第五条 送审之各种书表及附件之格式及送审之期限,同各项计政法令之规定。
第六条 审计方法如下:
一、书面审计:对各机关(呈)送(之)预算决算书类及附件,(作)书面之审
核。
二、实地稽查:必要时,派员至各机关就地抽查或稽查。
第七条 审计之程序如下:
一、初审:各区行政公署及直属各机关及所属各级政府之预算决算书类及附件,
由区初审机关依据法令规定,初步审核加注意见,转送省审计机关。
二、决审:省审计机关收到已经初审之预算决算书类及附件,应即依据法令规定,
参考初审意见审定之。
省政府本机关及直属各机关之预算及决算,得径送省审计机关核定之。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会计,对所属机关及本机关之预算及决算,应严格执行行政
审核制度,并根据审核修正之数汇编各级总预算或总决算。
第九条 审计之处理
甲、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应退回更正之或代为更正之。
一、计算错误者。
二、不合规定程式者。
乙、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应剔除之或删改之。
一、不合法令之规定者。
二、违背供给之制度者。
三、浪费及不经济之支出。
丙、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应负责教育之或通知其上级机关处分之。
一、变相贪污之事项。
二、贪污舞弊之事项。
第十条 送审各种单据,均应根据法令之各种证明规则及其细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之实施细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凡与本规程抵触之审计法令,其抵触之部分无效。
第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山东省政府随时修正之。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