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1942年4月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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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条例系根据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第七条制定之。
第二条 审计之方法分下列三种:
1.书面审计, 包括各机关团体部队收支预算书、收支决算书、公营事业之营业
报告、金库之收支报告及其应附表册等。
2.实地审查,对上列书表认为有疑义者,或发现某机关团体部队有贪污浪费时,
得派员随时进行实地检查。
3.委托审查, 为事实之便利及监督之周密计,审计处得将一部分审计任务委托
某些机关团体部队代为审查。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之概算每半年一期,预算每三月一期,其造送日期如下:
1.各县之概算(包括行政费、群众团体补助费、地方武装费、经建费、教育费)
应于上期第五个月之十日前预算,于上期第三个月之十日总合送专署审核。
2.专署总概算及总预算(包括各县)应于上期末月十五日前呈主署审核。
3.主署区审计分处每期之总概算及总预算,应于上期末月二十日前送省战工会备
(胶东、清河、鲁西拍电报告)。
4.主署以上之直属机关团体部队另定之。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关于接到收支概算书及预算书时,应为下列之审核:
1.造送日期及手续是否与法令规定相符。
2.概算数及预算数是否以法定收入与开支标准为范围。
3.备考栏之说明是否正确。
4.概算及预算书格式与规定之格式是否结合。
5.概算及预算书有无加盖编制机关首长及其会计人员之印信。
6.专署之总概算及总预算是否有审计员初审之意见。
第五条 省审计处及审计分处接到送审之概算及预算书审核完竣后,即提出意见送
交同级行政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处与审计分处所审之概算及预算,要于收到之十日内审核完竣,送交
同级行政委员会。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收支决算书,每三个月一期,其送交时间如下:
1.各县之总决算应于下期第一个月之十五日前,总合送交专署审核。
2.专署总决算(包括各县) 应于下期第一个月底前,呈主署总合后,送审计分
处审核。
3.审计分处审核之决算书, 应于下期第二月底前,报告审计处备查,同时将原
审决算及附件发还原送机关。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接到收支决算书时,应如下列之审核。
1.核对预算, 即将预算书与决算书逐款核对,审查其有无超越预算或预算之外
之支出。
2.审核数目,即审查所列各项收支数目是否正确无讹。
3.审查单据, 即审(查)各项单据是否真实,开列金额与决算所列金额是否相
符,并有无与单据证明之规定不相符合之处。
4.审查用处, 即审查各项用途是否合法正当及有无浪费之处,审查格式,即审
查书表格式是否与法定格式相合。
第九条 审计分处接到专署送审之总决算,应即根据专署审计员之意见进行审核,
如认为无疑义时,即签署审核证明书,连同原决算书及附件发还送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处及审计分处审核之决算如认为有问题时,即通知其主管首长提出声
辩书,或派人实地审查,如发现贪污舞弊情节时,得提请同级检察委员会检举。
第十一条 各级公营事业及各级金库之审核办法,由各地审计分处以具体情形自行
规定,呈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战工会随时修正,经省参议会通过。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省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