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例系根据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第七条制定之。
第二条 审计之方法分下列三种:
1.书面审计, 包括各机关团体部队收支预算书、收支决算书、公营事业之营业
报告、金库之收支报告及其应附表册等。
2.实地审查,对上列书表认为有疑义者,或发现某机关团体部队有贪污浪费时,
得派员随时进行实地检查。
3.委托审查, 为事实之便利及监督之周密计,审计处得将一部分审计任务委托
某些机关团体部队代为审查。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之概算每半年一期,预算每三月一期,其造送日期如下:
1.各县之概算(包括行政费、群众团体补助费、地方武装费、经建费、教育费)
应于上期第五个月之十日前预算,于上期第三个月之十日总合送专署审核。
2.专署总概算及总预算(包括各县)应于上期末月十五日前呈主署审核。
3.主署区审计分处每期之总概算及总预算,应于上期末月二十日前送省战工会备
(胶东、清河、鲁西拍电报告)。
4.主署以上之直属机关团体部队另定之。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关于接到收支概算书及预算书时,应为下列之审核:
1.造送日期及手续是否与法令规定相符。
2.概算数及预算数是否以法定收入与开支标准为范围。
3.备考栏之说明是否正确。
4.概算及预算书格式与规定之格式是否结合。
5.概算及预算书有无加盖编制机关首长及其会计人员之印信。
6.专署之总概算及总预算是否有审计员初审之意见。
第五条 省审计处及审计分处接到送审之概算及预算书审核完竣后,即提出意见送
交同级行政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处与审计分处所审之概算及预算,要于收到之十日内审核完竣,送交
同级行政委员会。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收支决算书,每三个月一期,其送交时间如下:
1.各县之总决算应于下期第一个月之十五日前,总合送交专署审核。
2.专署总决算(包括各县) 应于下期第一个月底前,呈主署总合后,送审计分
处审核。
3.审计分处审核之决算书, 应于下期第二月底前,报告审计处备查,同时将原
审决算及附件发还原送机关。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接到收支决算书时,应如下列之审核。
1.核对预算, 即将预算书与决算书逐款核对,审查其有无超越预算或预算之外
之支出。
2.审核数目,即审查所列各项收支数目是否正确无讹。
3.审查单据, 即审(查)各项单据是否真实,开列金额与决算所列金额是否相
符,并有无与单据证明之规定不相符合之处。
4.审查用处, 即审查各项用途是否合法正当及有无浪费之处,审查格式,即审
查书表格式是否与法定格式相合。
第九条 审计分处接到专署送审之总决算,应即根据专署审计员之意见进行审核,
如认为无疑义时,即签署审核证明书,连同原决算书及附件发还送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处及审计分处审核之决算如认为有问题时,即通知其主管首长提出声
辩书,或派人实地审查,如发现贪污舞弊情节时,得提请同级检察委员会检举。
第十一条 各级公营事业及各级金库之审核办法,由各地审计分处以具体情形自行
规定,呈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战工会随时修正,经省参议会通过。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省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
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1942年4月以前)
第一条 本条例系根据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第七条制定之。
第二条 审计之方法分下列三种:
1.书面审计, 包括各机关团体部队收支预算书、收支决算书、公营事业之营业
报告、金库之收支报告及其应附表册等。
2.实地审查,对上列书表认为有疑义者,或发现某机关团体部队有贪污浪费时,
得派员随时进行实地检查。
3.委托审查, 为事实之便利及监督之周密计,审计处得将一部分审计任务委托
某些机关团体部队代为审查。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之概算每半年一期,预算每三月一期,其造送日期如下:
1.各县之概算(包括行政费、群众团体补助费、地方武装费、经建费、教育费)
应于上期第五个月之十日前预算,于上期第三个月之十日总合送专署审核。
2.专署总概算及总预算(包括各县)应于上期末月十五日前呈主署审核。
3.主署区审计分处每期之总概算及总预算,应于上期末月二十日前送省战工会备
(胶东、清河、鲁西拍电报告)。
4.主署以上之直属机关团体部队另定之。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关于接到收支概算书及预算书时,应为下列之审核:
1.造送日期及手续是否与法令规定相符。
2.概算数及预算数是否以法定收入与开支标准为范围。
3.备考栏之说明是否正确。
4.概算及预算书格式与规定之格式是否结合。
5.概算及预算书有无加盖编制机关首长及其会计人员之印信。
6.专署之总概算及总预算是否有审计员初审之意见。
第五条 省审计处及审计分处接到送审之概算及预算书审核完竣后,即提出意见送
交同级行政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处与审计分处所审之概算及预算,要于收到之十日内审核完竣,送交
同级行政委员会。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收支决算书,每三个月一期,其送交时间如下:
1.各县之总决算应于下期第一个月之十五日前,总合送交专署审核。
2.专署总决算(包括各县) 应于下期第一个月底前,呈主署总合后,送审计分
处审核。
3.审计分处审核之决算书, 应于下期第二月底前,报告审计处备查,同时将原
审决算及附件发还原送机关。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接到收支决算书时,应如下列之审核。
1.核对预算, 即将预算书与决算书逐款核对,审查其有无超越预算或预算之外
之支出。
2.审核数目,即审查所列各项收支数目是否正确无讹。
3.审查单据, 即审(查)各项单据是否真实,开列金额与决算所列金额是否相
符,并有无与单据证明之规定不相符合之处。
4.审查用处, 即审查各项用途是否合法正当及有无浪费之处,审查格式,即审
查书表格式是否与法定格式相合。
第九条 审计分处接到专署送审之总决算,应即根据专署审计员之意见进行审核,
如认为无疑义时,即签署审核证明书,连同原决算书及附件发还送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处及审计分处审核之决算如认为有问题时,即通知其主管首长提出声
辩书,或派人实地审查,如发现贪污舞弊情节时,得提请同级检察委员会检举。
第十一条 各级公营事业及各级金库之审核办法,由各地审计分处以具体情形自行
规定,呈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战工会随时修正,经省参议会通过。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省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