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制度之执行,防止贪污浪费,在各行政区设立审计处,施行财
政上之司法监督。
第二条 各级审计处受各该地区检查委员会之领导,并受行政委员会之指导,但仍
保持其独立之系统。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省设审计处,主署区设审计分处,专署区设审计员。
第四条 省审计处设主任1人,审计员4人,统计员1人。主署区审计分处设主任1人,
审计员3人,统计员1人。专署区设审计员1人,审计干事2人。
第五条 省审计处主任由省检查委员会推荐,省参议会通过。主署区审计分处主任、
专署区审计员,由各该级检查委员会推荐,上级审计机关委任。
第三章 职权
第六条 审计处职权如下:
1.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地方部队开支决算事项。
2.关于审核各级财政粮食机关征税征粮与一切开支事项。
3.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部队公有财务事项。
4.关于审核各级金库及公管事业收支事项。
5.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之检举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审计条例另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修正,经省参议会
通过施行。
第九条 本条例经省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
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制度之执行,防止贪污浪费,在各行政区设立审计处,施行财
政上之司法监督。
第二条 各级审计处受各该地区检查委员会之领导,并受行政委员会之指导,但仍
保持其独立之系统。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省设审计处,主署区设审计分处,专署区设审计员。
第四条 省审计处设主任1人,审计员4人,统计员1人。主署区审计分处设主任1人,
审计员3人,统计员1人。专署区设审计员1人,审计干事2人。
第五条 省审计处主任由省检查委员会推荐,省参议会通过。主署区审计分处主任、
专署区审计员,由各该级检查委员会推荐,上级审计机关委任。
第三章 职权
第六条 审计处职权如下:
1.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地方部队开支决算事项。
2.关于审核各级财政粮食机关征税征粮与一切开支事项。
3.关于审核各机关团体部队公有财务事项。
4.关于审核各级金库及公管事业收支事项。
5.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之检举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审计条例另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修正,经省参议会
通过施行。
第九条 本条例经省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