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审计分处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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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3月17日)
第一条 各省审计分处隶于中央审计处掌理全省会计监督事务
第二条 审计分处设处长一人办理全处事务
第三条 审计分处分设三科其职务如下
第一科掌理撰拟关于审计文牍函电并汇核全省关于国家地方之岁入岁出并关于国
债地方债及官有财产之计算事项并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二科掌理审查军政外交司法交通各行政机关所属收入支出之计算事项
第三科掌理审查内务财政教育实业之国家行政及地方行政各机关所属收入支出之
计算事项
第四条 审计分处设科长科员若干人由分处处长保由中央审计处派充分掌各科事项
第五条 审计分处设会计员一个掌理一切会计及庶务事务
第六条 审计分处设书记员若干人掌理缮写及保存文牍记录等事务
第七条 审计分处遇有特别重要事件应电明审计处核办其他之事件除应经会议议决
外得由分处处长决定施行
第八条 审计分处之议事以总会议或科会议议决之总会议以处长为议长科会议以各
科科长为议长议事细则另定之
第九条 审计分处得按照各省情形暂行编定计算书及各项证明单据之格式
第十条 审计分处审查决算之际遇有疑义得由本处提出质问书类转请本省都督民政
长或各主管机关要求答复审计分处得派员赴各官署实地调查并预先通知该管长官派员
会同审定
第十一条 审计分处本于审计之成绩若有职务上之意见时得呈由审计处转呈国务
总理陈述于大总统
第十二条 审计手续按照审计处所订暂行规则参合本省情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计处批准之日施行审计分院成立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