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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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家审计机关组建不久,国务院国发[1983] 130号《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
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对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职权以及法律责任等,
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依据。
1985年10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
规定〉的意见》,对广泛宣传、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自觉认识和维
护审计法规,支持审计工作,加强领导,试建社会审计组织,逐步完善审计组织体系
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抓住重点开展
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当前审计机关主要是做好对公有制经济和各级财政、金融
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的重点:一是查处违纪案件,维护财经纪律;二是检查纠正管
理混乱、损失和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三是注意分析研究、及时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
大问题,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同时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规
定及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信贷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资料等,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决定和提出的建议,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落实。”
1988年5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在全
国范围内率先对内部审计审签的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应设内审机构的部
门、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都必须经内审机构审查签章。
”“对应审签而未审签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贷款申请书,财政、税务、银行部
门有权拒绝受理。”
1988年6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或
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同时,对审计的范围、主要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1989年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学习宣传《审计条例》、加强审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
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抓
好审计工作,支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善于运用审计监
督手段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包括正职和副职)
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条例》的规定,事前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同时,对结
合经济工作中心,审计工作应当抓住的重点以及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建设问题提出
了要求。
为了维护国家、企业、承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承包经营责
任制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9年10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全
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对该项审计的范围、分工、主要内容、审计
决定的效力、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规定,“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等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必须执行,并作为评价企业和对企业年终结算、兑现效益工资、奖惩承包经营者的依
据”。
为了加强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1989年11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颁
布《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
计,后建设’的原则”,“《项目开工报告》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报批;对已
批准开工的项目,实行定期审计监督”。并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建设总资额和项目隶
属关系,规定了审计的分工,对项目开工前和项目开工后审计的内容、审计的程序、
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规定。
为加强国家审计范围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1991年3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
发《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
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
度”,对内审人员的资格条件、负责人的任免、审计监督的范围、职权、工作程序、
法律责任等都较为系统地作出了明确规定。